井夫:遏制餐饮“最低消费”需打“组合拳”
作者:井夫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预订包厢用餐,被告知必须先交500元,还要达到1000元的最低消费标准;同时,若当天预约取消,500元就不退还。近日,市民刘女士在厦门一家知名网红店预订包厢时遭遇了这样的烦恼。(7月13日《劳动午报》)
预订包厢必须先交500元,还要达到1000元的最低消费标准,若预约取消,500元就不退还,这家知名网红店的这一做法,既是一种赤裸裸的霸王行径,更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消费侵权行为。此举,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餐饮行业设置“最低消费”霸王条款,已饱受消费者的诟病。但很多时候,由于多数消费者的“软弱”和“不较真”,而助长了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底气、戾气和霸气,致使“最低消费”侵权行为屡屡上演。
其实,我国《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可见,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之举,也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遏制餐饮商家“最低消费”,还需打“组合拳”。首先,监管部门要“出拳”。市场监管、消保委、物价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对餐饮行业的定价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又要对餐饮行业乱定价行为进行严监管、严督查。
其次,执法部门要“出拳”。相关执法部门对餐饮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合理合规合法经营。
其三,消费者要“出拳”。消费者一旦遭遇“最低消费”侵权行为,既要坚决说“不”,又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让“最低消费”上不了餐桌。
当然,还需对餐饮商家加强合法经营教育,不妨通过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教育,让餐饮商家认识到设置“最低消费”既是一种侵权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部门、执法部门、消费者能形成联动,共同发力,打出一系列“组合拳”,再辅以对餐饮商家加强普法教育,就一定能有效遏制“最低消费”行为,从而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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