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暑假工也是劳动者,其青春不该遭算计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眼看着暑期已过去半个多月,社交平台上的讨论已经从“大学生应该找什么样的暑假工”,变成了“暑假千万别打工”。大学生本想利用假期赚点零花钱,没想到却掉进了成人世界的陷阱。许多励志“要靠暑假打工赚自己的第一笔钱”的大学生,最后都灰头土脸地回来了。“我的青春一小时9块,还是在家躺着啥也不干最舒服。”(7月19日中国新闻网)
暑假时间较长,不少大学生选择打暑假工,结果发现自己的青春一小时9块钱。职场的“险恶”,给大学生上了走向社会的“第一堂课”。笔者认为,暑假工也是劳动者,针对暑假工权益“缺斤少两”乱象,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监管,以充分保障暑假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让大学生的青春遭到“算计”。
大学生走进社会打暑假工,既能够锻炼自己的能力,又可以赚取部分学费、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然而,他们很快发现,自己的青春并不“值钱”,不少用人单位仅是把暑假工当作短期的廉价劳动力,其劳动权益经常“缺斤少两”。这种暑期工乱象,给打暑假工的大学生们浇了一盆冷水,让他们切身体会到了职场的“险恶”,难怪会发出“在家躺着啥也不干最舒服”的感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明确,暑期工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也正是由于此规定,暑期工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还是把暑期工当作一名学生看待,劳动报酬能少给便少给,完全将暑期工作为短期的廉价劳动力,肆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实,暑假工是学生,同样也是一名劳动者。尽管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应当属于短期劳务行为,实质上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同样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暑期工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就工作时间、地点、支付报酬标准和方式、劳务范围等进行必要的约定,避免发生劳动纠纷,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而难以维权。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任何协议,则可以通过考勤记录、网络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暑期工在打工过程中受伤,或因劳务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用人单位不能把暑期工当作廉价劳动力,应当善待暑假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暑假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劳务纠纷。同时,大学生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当合法权益“缺斤少两”时,要敢于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同时,为保护暑假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暑假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将暑期工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内,消除监管的盲区,不仅要规范用人单位使用暑期工的行为,给予合情合理的报酬,并对劳务侵权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还应当畅通维权的渠道,支持和帮助暑期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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