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芳:销售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是一种消费保护
作者:魏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市场监管总局22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中,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7月25日《燕赵晚报》)
经常去农贸市场、商超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都知道,在一些销售农产品的摊位上,都设有一盏或多盏“生鲜灯”。表面上看,商贩设“生鲜灯”是为了增加摊位的亮度,便于消费者“看得清”“买得放心”,但事实上,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农产品的“颜值”,提高销售量。
以猪肉为例。据了解,在销售猪肉的摊位上,有不少猪肉不是当天宰杀的新鲜猪肉,有的是前一天,甚至是前几天宰杀的猪肉。商贩为了能够把这种猪肉尽快销售处理掉,便利用“生鲜灯”这个障眼法,骗过了消费者的眼睛,而让消费者误以为猪肉很新鲜、有颜值而掏腰包购买。其它像销售果蔬类农产品的摊位上,设“生鲜灯”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见,利用“生鲜灯”提升农产品“颜值”的销售行为,这不仅是一种消费误导行为,更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办法》,明确销售农产品禁用“生鲜灯”,这无疑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消费保护。一方面,有了这道“禁用令”,无良商贩就不能堂而皇之地利用“生鲜灯”误导、忽悠、欺骗消费者,就能让消费者清清楚楚地看清各种农产品的“真面目”,不再被“生鲜灯”照射下的“美颜”农产品蒙蔽了双眼。另一方面,有了这道“禁用令”,消费者一旦在购买农产品时遭遇“生鲜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商贩说“不”,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要真正遏制“生鲜灯”消费欺诈行为,不能仅靠一道“禁用令”,还需监管“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通过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又要通过全方位、全链条的严督查,遏制无良商贩使用“生鲜灯”。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一旦发现无良商贩使用“生鲜灯”,监管部门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没收灯具、开具罚单、停业整顿、列入“黑名单”,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不再贸然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相信,只要监管严督查、严处罚,再辅以生鲜灯“禁用令”,就一定能有效遏制无良商贩利用“生鲜灯”销售农产品,误导、忽悠、欺骗消费者,从而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无误导、无欺诈的农产品销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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