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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在校生实习有“坑” 监管部门不能无视

2023-07-29 07:16:1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眼下正值暑假,不少在校生为完成学校实践课程或丰富个人简历,走进企事业单位实习。普遍的司法观点认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无论是假期务工还是从事兼职,都不属于“以就业为目的”的...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在一项针对2007名受访大学生开展的调查中,数据显示,70.0%的大学生在暑假参加了实习,38.1%的实习生表示遇到过“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情况,“无效实习”、“付费实习”、“中介骗局”、“扣押证件”、“不开证明”等“坑”时有出现,且时不时有人“中招”。(工人日报7月27日)

  眼下正值暑假,不少在校生为完成学校实践课程或丰富个人简历,走进企事业单位实习。普遍的司法观点认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无论是假期务工还是从事兼职,都不属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动仲裁部门并不认可大学生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此类实习中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仅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没有最低工资限制,劳务报酬由双方自行协商。”学生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部分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一规定,以低廉价格雇佣在校生劳动。

  然而,从法治意义上讲,在校实习生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不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但这并不表明相关权益他们不能享受。

  相关判例显示,“工资被拖欠”、“受伤难维权”等问题在涉及在校实习生的劳动纠纷中多次出现。今年3月,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欠薪的案件,案涉公司被判支付拖欠在校实习生李某的劳务费12950元;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披露的某在校实习生受伤案中,法院判决实习单位承担8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

  这两起案件已然说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立了劳务关系。《民法典》是审理过程中的重要判决依据。实习协议等证据同样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能起到关键作用。

  在校生实习有“坑”,监管部门不能无视。教育部201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校生实习要注意“避坑”,必须从制度层面破解现实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应认真审核用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外,还应要求与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用工时间期限、工作内容、伤害赔偿、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如果在校实习生无法签订用工协议,也应注意留存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牌、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要让在校生实习避“坑”,还须多方发力。在法律与政策层面,有关方面应明确在校实习生身份属性、与用人单位间的特殊关系、校企权利义务等,完善实习相关配套政策。必须加强对在校生的普法教育,构建校内申诉制度。健全勤工助学体制,筛选优质企业,开拓高质量助学渠道。而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在校实习生的保护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确保在校生实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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