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网络‘大V’被判赔10万元”的警示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工人日报8月3日)
自媒体凭借互动强、更新快、传播广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其作用和影响力不可低估。然而,一些网络“大V”通过蹭炒热点、“标题党”、编造虚假事件等方式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进而牟利,滋生出不少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值得警惕,必须严惩。
在上述案件中,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
陈某称,周某某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对其进行造谣、抹黑,对其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而周某某却辨称,其仅是转载、搬运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对该事件始终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孰是孰非?法律自有公论。
经查明,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在平台内被认证为“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周某某为该账号的实名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而周某某为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通过其“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从法律角度看,周某某的涉案行为已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营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陈某赔礼道歉,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该案的判决对周某某、对所有网络“大V”是教育,更是警示。
众所周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具有基本的法度,言论的表达和评价基于客观事实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尤其值得警示的是,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因为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论失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越严重。这一点,不应小觑,更不能“胡来”,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周某某被判赔10万元便是一面镜子、一份“鲜活”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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