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业主安装充电桩 物业岂能“设障”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范某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范某某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但被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日报8月10日)
既然范某某是车位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而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问题的关键更在于,范某某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等内容,并约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可范某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物业服务企业竟然拒绝出具同意范某某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显然违背了其相关义务,是给新能源汽车推广添堵,是违法行为,必须加以纠正。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涉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并据此依法判决物业服务企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范某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新能源汽车属于“绿色产品”,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其重要。而健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按照业主范某某与涉事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某某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可见“出具证明”属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应当无条件履行。按照相关原则和法律规定,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义务,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职、不尽职甚至为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设障和添堵的所作所为是纠偏更是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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