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勇:落马官员也有合法权益
作者:李云勇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因受贿落马的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在其落马的半年内,网传其与300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河南省纪委澄清此为不实传言,但涉案文章在网上挂了三年半,直到今天网上还有。李森林为此将刊登涉事传言的新浪微博告上法庭。日前,海淀法院认定涉案文章侵权,构成对李森林的诽谤。但由于新浪收到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后,随即删除涉诉言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8月2日《新京报》)
驻马店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以受贿罪判处李森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些落马官员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觉得万念俱灰,让别人说去,坐自己的牢。相比之下,李森林狱中维权状告媒体,告得好。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说明了一个极易被人忽视却必须予以正视的简单事实:落马官员也有合法权益。
落马官员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森林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举权等是受到限制的,但是他没有被剥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凡是没有被剥夺的民事权益,是不容侵犯的。他还可以搞发明创造,争取取得专利权和立功减刑的机会,以重新做人。
落马官员的诉讼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虽然身陷囹圄,但是李森林依然是公民,依然可以起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法院依法受理审理,保障了他的相应权利的落实。
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法律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哪怕是面对坐牢的公民,自由公民也不得随意侵犯他的合法权益,涉嫌违法就要追责。
落马官员的贪腐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自由公民对落马官员恨不得再踩上一脚,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绝不允许。落马官员只能接受法律的严惩,而不是自由公民的随意贬毁。李森林触犯刑法,但他仍具有维护其正当社会评价的权利。因此,海淀法院认定涉案文章侵权,构成对李森林的诽谤,正是回到了法治轨道,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落马官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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