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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灿辉:“现代私塾”需要“顶层设计”

2017-02-15 09:57:25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现代私塾”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家庭式的“私塾”,就是直接的家庭教育;第二类是学校式“私塾”,全日制教育性质,以古老的“私塾”教育完全...

  作者:曹灿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时隔5年之后,曾令儿子在雪地里“裸跑”的“鹰爸”何烈胜,再次回到公众视野。今年2月6日上午,何烈胜携儿子“裸跑弟”,出现在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门前。这一次,50岁的何烈胜和8岁的儿子何宜德一道,报名参考南京大学销售管理专业自考课程。而在此之前,何宜德在自家私塾完成小学和初中基础课程,并修读了部分大学课程。(2月10日《国际在线》)

  “裸跑弟”重回公众视野,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现代私塾”的关注。

  我国自2004年第一间“现代私塾”开办,已经持续了10多年时间,在京、沪、浙乃至全国各地,影响了越来越多的家长和孩子。关于“现代私塾”,目前难有权威的统计数据。曾有媒体报道,我国目前有“现代私塾”二三千家,约有1.8万名小学生选择在此接受教育。

  “现代私塾”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家庭式的“私塾”,就是直接的家庭教育;第二类是学校式“私塾”,全日制教育性质,以古老的“私塾”教育完全替代学校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设置课程。现在,一提起“现代私塾”,就有人认为其不合法,这也有失偏颇。

  对“现代私塾”,别“简单否定”。我国《义务教育法》(1986)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过,《义务教育法》没有明确规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形式。《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而“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据是,义务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合格的校舍和合法的教师,必须遵循教育方针,必须执行法定的课程标准,要有科学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可见,“现代私塾”的义务教育这种具体形式,如果有“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必要条件”,其存在也是有“合法性”可能的。另外,2006年11月28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表示,义务教育以外的各类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部门申报,获得有关部门的程序批准也可以办。这也可以看成是国家对于义务教育以外“现代私塾”的“合法性”承认。

  “现代私塾”有利也有弊。“现代私塾”让学生能够在不受利益驱使的条件下学习,获得知识上的收获。与现代学校教育狠抓升学率,学生拼命考高分,缺少内涵,为考试而学习不同,不会束缚人的个性,限制人的某些专长,更不会让一些在某些方面有天赋的人才过早泯灭。可以说,“现代私塾”是对现行体制教育的一种挑战和警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回归教育本性的一种期待。不过“现代私塾”的弊病也很明显,比如,办学许可、教学场地、师资力量、内容设置、安全隐患,特别是“现代私塾”教学内容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结合不够,自然和科学技术等相关课程教育薄弱等也是一些不小的问题。

  “现代私塾”需要“顶层设计”。一方面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现代私塾”进行规范和监管,可以先以一些地区为试点,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对“现代私塾”,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管理,适当放开依法规范幼儿园和高中阶段教育;对全日制类的“现代私塾”,依法审批,确保教育质量,对“补习班”性质的进行规范。

  现代学校要从“现代私塾”汲取营养。“小班教学”是“现代私塾”的得意之处,现代学校教育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日常教学中兼顾不同学生的个性和特点,重视家长和学生的不同诉求进行教学;现代学校要像“现代私塾”教育一样更注重“德育”,在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教会孩子如何“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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