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伟:电影票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
作者:宋鹏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今年以来,电影市场持续火爆。然而,有不少观众反映,电影票“退票”“改签”难。不少消费者都表示,由于一张或几张电影票涉及的金额并不多,退不了票通常都放弃维权。大多数人会通过朋友圈等渠道转给别人,转不出去,一般也认栽。工作人员解释称:不退票是担心有人恶意刷票,刷票会造成预售期间票房大卖的假象,影响影院排片。(《工人日报》3月22日)
机票都能“退改签”,电影票却对消费者说不,主要还是吃准了消费者“钱少不值当较真儿”的心理,拿所谓的行业利益打法律的擦边球。
虽然消费者付的是全款,甚至选好了座位,但也只是预订,实际并未享受服务。因此,单纯套用“无质量问题不退货”的法律规定并不妥当——又不是看完电影要退票。
从利益受损的角度而言,也不完全站得住脚。的确,消费者退票会给影院排片带来一些影响,但并非所有的退票都集中在开映前短短几小时,导致其无法二次销售。对于某些一座难求的热门影片,更是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极端点说,就算只有一人买票,影院也得正常放映,此时这个消费者若选择退票,影院只怕偷笑还来不及吧?反过来说,通过网络预售,影院也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排片,减少经营成本,提高上座率,怎么能只要利益而不愿承担责任呢?进一步说,如果没有网络预售,这些损失原本不是也不存在吗?
至于所谓的担心有人恶意刷票,更是缺乏说服力。大数据时代,甄别恶意刷票的难度越来越小,完全可以通过后台数据监控的方式,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同时,还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完全放开“改签”,并根据退票时间制订不同梯度的手续费——越临近开映时间手续费越高,以此来规避恶意刷票、“黄牛党”倒票的风险。
事实上,这一老问题并非没有制度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单方规定的“电影票售出概不退换”,是以格式条款做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而很多消费者提及的“电影票退票攻略”,最有效的一条规定也来自于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的退票记录。”
将本应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以所谓的担心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这样的违法现象必须得到遏制。一个人的损失的确不大,整个消费者群体的损失加起来,一定不是个小数字,这样的行业痼疾是该好好治一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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