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电影票“不退不改”是一种霸王行径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电影明明还没有放映,为什么我不能退改?”近日,山东济南消费者王先生在购买电影票时,遭遇某电影城“不退不改”规定,沟通无果后,王先生将此事举报到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院判决后,该电影城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7月1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了电影票之后,都希望能按时走进影院看上电影,谁也不希望买了票而不去看电影。但事实上,有些时候,消费者虽然已早早买了票,但到了电影快播放的时候,也会遇上突发事件而无法按时观影的时候。此时,消费者自然会想到“退票”或“改签”。
但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要想“退票”或“改签”,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影院经营者早已单方面设置了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了退票与改签程序,消费者不得不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才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另一方面,影院经营者早已事先设置好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让消费者无奈“躺枪”。这无疑给消费者“退票”或“改签”设置了重重阻碍。
其实,电影票“退改签”早有依据。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简化手续,优化退改签流程,全国各影院须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以保证观众提前了解相关退改签规定。同时,国家广电总局也出台过《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指出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可见,电影票“不退不改”既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行为,更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霸王行径。
因此,笔者以为,要遏制电影票“不退不改”的霸王行径,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要“发力”。文化部门作为监管职能部门,应督促影院经营者切实履行电影票“退改签”的相关规定,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拒不落实“退改签”规定的影院,不妨通过“开罚单”“停业整顿”,甚至是“从业禁止”等处罚方式,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发声”。消费者一旦遭遇电影票“不退不改”,既要学会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助长其“霸王习气”。
当然,还有一个更好的化解电影票“不退不改”纠纷的办法,那就是平衡好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相关部门不妨制定并施行差异化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从而既保护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又能减少影院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可谓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双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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