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伪名人名言”层出不穷 须多元共治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我在网上看到过许多挂在我名下的作品,其实都不是我写的。”近日,中国当代作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了篇名为《莫言:这些作品真不是我写的》文章。他在文中提到,包括《酒色赋》《你若懂我,该有多好》《莫言说》等在内的一些网络热转诗词金句均非其所写。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他还收到过《你若懂我,该有多好》被选入某大学教材后出版社寄来的400余元稿费。(法治日报7月22日)
实际上,这也并非莫言第一次打假。此前,对于一些冒名作品他曾多次发微博澄清。但让人无奈的是,这些伪金句、假语录当下仍在一定范围内流传。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现实中,莫言并非被伪名言傍上的第一位名人,近年来,鲁迅、杨绛、张爱玲、白岩松等一大批名人频频“中招”。
在呼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今天,竟然有那么多人“慷慨”地将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名字,其实质,就是蹭名人知名度。普通人发表观点、文章很难引起那么大的关注度,于是,就去模仿名人作品的风格或手法,以假乱真,进而博取眼球,获得流量、经济利益等。
就现象而言,被虚假署名的人往往是社会名流,或者说在某一领域有影响的人。如今,不少人有迷信名人的心理,在网上看到某句话是某某所说,可能会随手转发,以讹传讹。“伪名人名言”大行其道,虚假语录层出不穷,其危害不容小觑。不仅违背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破坏了文化秩序,也破坏了网络传播秩序。
从法律角度讲,冒用名家的名字杜撰“名人名言”或编造作品,是一种冒名行为,侵犯了被冒名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发表言论或作品,可能侵犯被冒名人的姓名权。
其实,假借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传播作品,背后通常是利益的驱使。这种行为违背被署名人的真实意愿,在著作权法上来说,侵犯了其署名权,对其声誉也可能造成损害。比如说有人根据“伪名言”指责名人,如果说“伪名言”的内容违法违纪,对名人的影响会更大,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停止侵权、恢复影响、赔偿损失等。
在网上假借他人名义发布作品的行为,以及在现实中制作虚假语录并且进行传播的行为,都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根据其情节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很明显的侵权,则还要适用“红旗标准”。所谓“红旗标准”,就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却采取“鸵鸟政策”,假装不知,则同样能够认定其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
“伪名人名言”层出不穷,亟须多元共治。在法律制度层面,亟须完善司法解释,增强可操作性;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看,可以对相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布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尤其强化对名人署名权等权益保护,开展版权执法等专项行动;而对于权利人来说,不能放任这种现象发生,必须及时固定证据并起诉侵权行为。
要有效防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要得到保护,权利人被侵权后,去法院起诉维权,其合理诉求应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审判结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尊重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成为自觉。
有关职能主管部门要强化出版社、平台等的责任边界,加强其合规意识,对发表、出版的作品进行权利清洁性检查,发现侵权及时下架,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此外,平台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于重复侵权行为,要主动采用技术过滤措施,避免同样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总之,有关各方须多管齐下、多元共治,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强化平台注意义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伪名人名言”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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