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校车超载营运被判拘役”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校车安全驾驶关系到学龄儿童的生命健康,必须严厉打击校车超载等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车超载型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8月10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2022年4月,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104国道冯官屯村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驾驶五菱面包车接送幼儿园学生,该车核载7人实载18人,其中学生16人,超员100%以上。
一辆核载7人的校车竟然实载18人,超载率达100%,这不是拿学生的生命安全“开玩笑”吗?因此,笔者以为,当地法院对校车司机作出“拘役+罚金”的双重判决,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一点也不冤。同时,“校车超载营运被判拘役”这一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司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司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校车超载营运被判拘役”是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普法课。
众所周知,“校车超载”会导致车辆稳定性变差、制动性下降等问题,大大增加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幼儿的逃生难度大,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同时,校车超载也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查处“超载校车”是有法可依的。
笔者以为,要避免类似“校车超载”危险行为的再次发生,还需“多管齐下”。首先,执法要从严。交警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超载校车”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实行“重打击”“严惩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绝不姑息,绝不纵容。其次,教育要跟进。相关部门不妨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平台,对广大学生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到“超载校车”的社会危害,自觉乘坐合法营运车辆,抵制“超载校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三,要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市民,尤其是广大家长,一旦发现“超载校车”,要积极、大胆地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从而对“超载校车”露头就打。
笔者相信,只要从严执法,教育跟进,再辅以市民举报,形成打击合力,就一定能有效遏制“校车超载”行为,从而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以给广大学生一个安全、无忧、有序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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