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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主播带货虚假宣传被罚”属自作自受

2022-10-28 17:39:1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广告法明确,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存在商品的性能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1元,就1元,1箱只赚你1元钱!”某直播平台上,一位主播情绪高昂地推销舟山梭子蟹,其夸张的语言引得网友纷纷下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随后核实发现,该主播并非舟山梭子蟹直接经营者,没有渔船,也不参与捕捞、发货,只负责为市场商户带货,赚取佣金,而她和商户的利润都远远不止每箱1元钱。由于该主播言辞夸张,已构成虚假宣传,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主播及其团队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北京日报10月26日)

  近年来,网络直播日益火爆,“直播经济”也备受关注。然而,由于直播行业门槛较低,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一些主播为了增加销量,带货时满嘴跑火车,触碰了法律的红线。难怪这起由梭子蟹引起的直播带货事件引发网友关注。

  广告法明确,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存在商品的性能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等五类情形的均属于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与此同时,国家对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法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法规定经营者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主播带货虚假宣传被罚”,纯属自作自受。网络直播绝非法外之地。惩治主播带货虚假宣传,营造风清气正的直播带货环境,需多方综合发力。带货主播应注重提高自身素质,直播时规范自身言行,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带货前,应全面深入了解商品的相关知识,避免虚假、夸张的宣传;直播平台必须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披露,加大对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及主播行为的管理力度;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提高参与能力与维权意识,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问题的直播带货行为及时举报。

  唯有监管与自律的双轨并进,有关各方严格自律,守住法治底线,为用户提供货真价实的直播带货服务。直播带货行业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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