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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教室打闹受伤判例的警示意义

2023-02-15 16:46:15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小阳和小志(均系化名)是衡南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20年9月22日上午,两人在教室打闹导致小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定原告小阳、被告小志、被告某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1:6:3。小阳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56562.34元。据此,小志应赔偿小阳损失的60%即93937元,扣除已垫付的9000元,尚应支付84937元。被告某学校应赔偿小阳损失的30%即46969元,扣除已垫付的25000元,尚应支付21969元。小阳自负10%即15656.34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小阳各项损失84937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小阳各项损失21969元。(2月15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并不鲜见。本案中,湖南衡阳衡南某小学两名学生在教室打闹,导致其中一人受伤,法院在厘清各自责任的基础上,对原告小阳、被告小志、被告某小学三方的责任进行了1:6:3的认定,为这起校园伤害案划上了句号。

  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并非小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都由学校埋单。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只要有证据证明学校尽到了管理教育责任,学校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判例也是有的。2014年12月10日,江苏连云港新城实验小学上午第二节课课间,几名男生追逐打闹导致张涛同学被赵华瑞同学绊倒摔伤门牙,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高昕、万顺航以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2014.16元;被告赵华瑞以承担赔偿6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12084.93元。虽然事故发生在学校,但系在课间学生之间追逐导致,且学校对在校安全多次进行教育,尽到了管理职责。新城小学对本起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衡南某小学小学生在教室打闹受伤案判例,至少有三点警示意义:

  对学校来说,老师除了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外,还要承担保护学生安全的管理责任,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

  对家长来说,把孩子送进学校,并不意味着家长就可以做“甩手掌柜”。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该家长承担的责任还得由家长承担。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言传身教是最好的家教,家长应尽全力让孩子从情感上、认知上了解到在日常的学习及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其不应当去做的事情,避免孩子出现伤害自己及侵害他人的行为。

  对社会来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形成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只有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多方的通力合作,才能为孩子们平安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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