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兑现捐款承诺成被告,公益捐赠不是儿戏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没能履行1100万元捐款承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被母校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吴幽在庭上表示,其管理的基金遇到困难,希望变更捐赠方式。吴幽已被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3月9日澎湃新闻)
2019 年 4 月 10 日,211高校之一的中国矿业大学 110 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 2008 级校友吴幽捐赠 1100 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1100万元是个被特别圈定的数字。吴幽说:“今年是母校建校110周年,捐110万太少,1.1亿又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所以最终选定了1100万。”在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但这笔捐款并没有及时到位,吴幽被母校一直诉状告到法院。2023 年 1 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成为了 " 老赖 "。
也许有人会说,吴幽因未履行承诺而成被告,母校的做法是不是有点太过绝情?笔者以为,吴幽走到这一步,从法理上说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不冤。
吴幽不履行捐赠协议已经涉嫌违法。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吴幽承诺给母校的1100万捐款具有公益性质,因此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应当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赠与义务。
我国法律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做出了相应的限制,如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这是因为此类赠与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若能随意撤销,则赠与人可能会为博人眼球,做出欺骗公众的“诈捐”行为,消费公众的信任,败坏社会风气。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但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吴幽因未兑现给母校的1100万捐款承诺成了“老赖”,不啻给热心公益的人们上了一课:公益不是儿戏,更不是不负责任的表演,进行公益捐赠的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且不能任意撤销。因此,既然选择了公益捐赠,就应当负责到底,一诺千金,完整地履行捐赠的承诺。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王鸣镝:让 “她力量”绽放璀璨光芒
周志宏: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须由法治“开道”
黄某偷树叶被刑拘的“不冤”警示
尚凡:制止餐饮浪费,别止于倡议
叶金福:“地铁文明”呼唤“手机静音”
殷建光:中国女性以力与美逐梦未来
游德福:让“零工驿站”拓宽就业路服务大民生
郭喜林:品评女人追求美的风景
郭喜林:大学生就业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