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林:捐赠不兑现被母校起诉,是一堂普法课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中国矿业大学的校友群炸开了锅。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校友吴幽在2019年向母校承诺捐赠1100万元,但至今未履行其捐赠承诺,被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了法庭。3月14日,吴幽称:“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凤凰网2023年3月17日)
不管是不是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主动找到吴幽让他有所表示,但最终捐1100万是吴幽自愿的。而且,双方签署了捐赠协议;而且,吴幽本人也接受了母校给予的各种回报。这说明,中国矿业大学是按照捐赠协议履行责任与义务的。所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要把不履行捐赠责任与义务的吴幽告上法庭。
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任何人的捐赠行为不是空口无凭和信口开河的。既然用书面协议做出了庄严承诺,那就必须依法履行责任与义务。中国矿业大学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是为了让学校有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是让捐赠者闹着玩的。
捐赠者应当如何依法履行责任与义务,《慈善法》和《民法典》均有明文规定。而且,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捐赠者可以不再履行捐赠责任与义务,国家法律都有具体规定。捐赠者只有满足法律要求,才能依法解除捐赠责任与义务。如果法院法官通过开庭审理,捐赠者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那就必须继续依法履行捐赠责任与义务。
既然吴幽作为捐赠者已经明确表示要继续履行捐赠责任与义务,那大家就要耐心等待司法调解和判决结果。
由此可见,捐赠必须慎重。而且,要量力而行,不能打肿脸充胖子;而且,签署捐赠协议之后,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履行责任与义务;而且,货币捐赠必须是国家法定货币,不能违背协议用其它货币予以支付。改变货币支付方式,同样属于违约行为。接受捐赠方拒绝违反协议的货币支付方式,并不是捐赠者拖延捐赠时间的理由。
如果捐赠者经营的业绩出现严重亏损,无力兑现捐赠承诺,那就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接受捐赠者的同情与认可,才能依法解除捐赠协议的继续执行。如果捐赠者不属于无力履行捐赠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要求,不兑现捐赠承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中国矿业大学向人民法院起诉捐赠者吴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人的质疑都是无法改变法律规定的。而且,中国矿业大学依法享有维权的权利。
仁、义、礼、智、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书面捐赠承诺不是儿戏,要想通过巨额捐赠让自己获得名利双收,那就要义无反顾地兑现承诺,而不是让受赠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捐赠者变成法院被告,不是中国矿业大学想做的事情,而是捐赠者吴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而且让吴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由此可见,巨额捐赠不仅要三思而行,而且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捐赠不仅是荣誉,而且更是责任与义务。做人必须诚实守信,绝不能把承诺当耳旁风。如果让捐赠变成成也捐赠,败也捐赠,那就会让更多人对捐赠产生畏惧感。所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一定会慎重处理这起捐赠引发的诉讼案。因此,作为接受普法教育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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