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观影“屏摄”莫变成“侵权摄”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这些天,你的社交媒体有没有被各种电影院里“随手拍”的电影照片、视频刷屏?你是否也在朋友圈里看完了一部电影?近日,随着《灌篮高手》等影片热映,观众在电影院里掏出手机拍银幕的行为也引发热议:“屏摄”是情怀,还是跟风?是分享,还是侵权?(4月26日《武汉晚报》)
按理说,观众购票坐在电影院里,就该安安静静地观看电影。然而,如今一部分观众在观影时,却用手机对着大银幕进行拍摄,还不时发到朋友圈进行分享。这种类似于“打卡”的“屏摄”行为,很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观影“屏摄”莫变成“侵权摄”,观众应当文明观影,管好自己的手,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侵权行为,以促进我国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所谓“屏摄”,通常指的是观众在电影院观影期间,用手机等设备拍摄大银幕中的电影画面的行为。与“随手拍”相伴的,还有“随手发”到网络中。比如,近期电影《灌篮高手》上映,许多80后、90后们大呼“爷青回”。在电影院,不少观众在感慨之余,拿起手机拍摄照片或短视频,发到朋友圈以兹纪念。为此,电影《灌篮高手》官方微博发表声明,呼吁“联合抵制盗录盗播行为”。而这种“屏摄”现象,在许多热门电影放映时,通常都会发生。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但现实中,有不少“屏摄”者对拍摄的电影画面或视频片段,并不是自己欣赏,而是发布到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媒体,或吸引粉丝收割流量,或被一些商业机构用于引流,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影片权属人的作品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
2017年3月起施行的《电影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一部分电影院虽然在映前播放的文明观影宣传片里,有禁止吸烟、打电话、拍摄屏幕等提示,但由于人手不足,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在电影放映途中安排人员巡厅,对“屏摄”的观众进行提醒和制止。正是这种情形,导致一些观众肆无忌惮地“侵权摄”。而“侵权摄”的负面影响较大,一方面,影厅变成“打卡”之地,影响了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另一方面,“盗拍盗录”的电影画面和视频满天飞,不仅对未观影的观众造成“剧透”,也严重侵犯了影片权属人的版权。如果对此类“侵权摄”行为不加以遏制,将严重阻碍我国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杜绝“侵权摄”刻不容缓,首先,广大观众应当增强法治和版权保护意识,可以适当“屏摄”用于自己欣赏,但不能“侵权摄”,要自觉养成文明观影的好习惯;其次,各大社交媒体等平台要担负起监管的责任,对涉嫌侵权的“屏摄”,一律不予上传和发布,对构成侵权的电影画面和视频,一经发现立即下架处理,并固定相关证据,便于执法机关查处。总之,不给“侵权摄”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共同维护良好的观影秩序,让文明观影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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