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把打碎学生头骨说成额头受伤,良心不会痛
作者:李蓬国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9月7日,长沙岳麓公安分局通报:9月6日下午,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教师宋某明 (男,40岁)在组织课后服务时致一名学生额部受伤。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全面开展调查取证。目前,宋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9月8日光明网)
闹得沸沸扬扬的“教师打碎9岁女生头骨”事件,居然成了所谓的“学生额部受伤”,使用如此轻描淡写、大事化小的“春秋笔法”,难道良心不会痛吗?
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9月7日,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有家长反映,老师在课堂上用三角板击打孩子的脑袋,孩子被送到医院进行开颅手术。经过近5个小时的开颅手术,才把被老师打碎的骨头和插入脑骨内的异物取出来。
关于此事,当地教育部门通报称,“据初步调查,系该校四年级教师宋某明在组织课后服务时致该学生额部受伤。”当地公安分局通报也称:“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教师宋某明 (男,40岁)在组织课后服务时致一名学生额部受伤。”
既然学校、教育局、公安机关已经进行深入调查,搞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又怎么可能不知道学生是被老师打伤,而且是用三角尺打伤的呢?既然通报没有否认,没有辟谣,当然就是默认。
家长表示,学生被老师打碎头骨,经过近5个小时的开颅手术,才把被老师打碎的骨头和插入脑骨内的异物取出来。关于这一点,通报也没有否认,没有辟谣,当然也可以理解为默认。
而且,通报也指出,涉事老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为什么就不能说清楚他是怎么“故意伤害”的呢?这样遮遮掩掩,有意思吗?
把如此恶劣的故意伤害学生事件,轻描淡写地说成是“在组织课后服务时致该学生额部受伤”,如何对得起社会的信任?如何体现对受害学生的应有同情和负责任态度?又如何体现加强师德教育和严惩施暴者的决心?如此避重就轻、文字游戏,难道良心不会痛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师故意伤害未成年学生决不能宽恕,必须零容忍。任何企图回避、淡化案情的做法,都是对教育和法律的二次伤害,是社会之耻,应该当头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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