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男孩跳楼班主任被判无罪的标本意义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维持原判,宣告邹某无罪。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5月17日澎湃新闻)
2021年11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11岁男孩宽宽在放学后,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后来其父母在宽宽的身上找到一封遗书:“我,本人张宽,诚(注:错别字,应为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遗书中所说的邹某,就是张宽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
11岁男孩宽宽所留遗书明确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将自己的死归咎于班主任邹老师,事发后宽宽父母在查看教室当天及前半个月监控发现,邹某多次对宽宽进行言语讥讽、侮辱,甚至还揪起学生的脸。毫无疑问,有视频,有书证,宽宽的父母当然认为邹老师涉嫌侮辱、虐待被看护人,应当为宽宽的死负法律责任。
可是从法律上说,邹老师有没有罪,有什么罪,不能仅凭孩子的一纸遗书下结论。“死者为大”不错,但不是死者说什么就是什么,邹某有没有犯罪,一切要靠证据说话。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但是,作为班主任的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
从同情弱者的朴素感情出发,宽宽家长将矛头指向班主任邹某实属情有可原,但是,这不是判邹某有罪的依据。理归理,法归法,说邹某有罪要拿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形成证据链,并证明是邹某的批评行为直接导致宽宽跳楼自杀,否则无法给邹某定罪量刑。
凭证据说话,而不是凭感情判断,这才是法治社会该有的样子。
现如今,孩子一旦在学校出事,社会和家长就不问青红皂白将责任一股脑儿推给学校,似乎学校就是无限责任公司,一些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撇清责任,也会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宁愿委屈自家教师,也不敢得罪家长,很多教师在面对调皮学生时战战兢兢,不敢大声批评,更不敢实施惩戒,佛系教师越来越多,这是孩子的不幸,也是教育的悲哀。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作出邹某无罪这一判决,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学生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家里遭遇不幸,是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学校和教师无法推脱,不是学校和教师的责任,也不能让学校和教师无故背锅。
当然,邹老师无罪,并不意味着邹老师在教育学生的方式方法上没有过错。邹某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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