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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老族”,你的孝心哪里去了?

2016-05-16 11:24:3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近年来,随着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增加,相关纠纷也日渐多见。有子女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交了几个月费用之后,就不闻不问,甚至处理...

  作者:王红峰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年来,随着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增加,相关纠纷也日渐多见。有子女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交了几个月费用之后,就不闻不问,甚至处理房产、中断联系,玩起了失踪。在养老院与老人家属之间上演的追债拉锯战中,不仅养老机构面临维权难的境地,老年人也被折腾得不轻(5月15日央广网)。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要问“甩老族”:你的孝心哪里去了?

  父母之爱是伟大的、无条件的。一首古诗更是形象地描写了母亲养育子女之含辛茹苦。诗中写道:“阿娘怀子,十月之中。起坐不安,如擎重担。饮食不下,如长病人。月满生时,受诸痛苦。须臾产出,恐已无常。如杀猪羊,血流遍地。受如是苦,生得儿身。咽苦吐甘,抱持养育。洗濯不净,不惮劬劳。忍寒忍热,不辞辛苦。干处儿卧,湿处母眠。”古人曰:“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而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是大恩大德。子女把老人放在养老机构之后玩失踪,想必老人的心肯定是“冰凉冰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有保障,道德有底线。笔者认为,除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尊老敬老为核心的孝道文化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外,面对不孝子女,老年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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