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倒逼驴友改掉“驴脾气”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云南丽江《丽江市旅游条例》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2月14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一些驴友进入景区后喜欢不走寻常路,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野游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野游不仅给景区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一旦驴友遇险,还需要组织救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往往驴友却不需要为此买单。《丽江市旅游条例》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对擅闯“禁区”的救援不再是“免费的午餐”,等于给广大驴友套上了规范的“缰绳”,从而倒逼驴友改掉自己的“驴脾气”。
丽江市施行“有偿救援”,早有先例。早在2018年,黄山市就颁布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四姑娘山风景区等也都曾相继出台有偿救援管理办法。2019年6月,黄山风景区对一名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被困的游客王某某进行了救援,事后依据《救援实施办法》,要求王某某承担了3206元的救援费用。目前,黄山市已将有偿救援的适用范围从黄山风景区,扩大到了黄山市内的所有山岳型景区。
国内旅游城市和景区纷纷推行“有偿救援”,对广大驴友来说,如果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禁区”探险或野游,一旦遇险寻求救援,就要承担一定的救援费用。对此,驴友就不得不考虑野游的风险和救援成本问题,将有助于倒逼驴友改掉自己的“驴脾气”,收敛自己任性、随意的野游行为。其实,我国旅游法早就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见,“有偿救援”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
当然,景区推行“有偿救援”,还必须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则。景区在接到游客求助信息后,应当坚持“先救援、后收费”,在第一时间实施救援,并及时告知有关管理制度和有偿救援规定。千万不能为了避免救援后出现费用扯皮、赖账等现象,就先和野游组织者或当事人进行讨价还价,待双方协商确定救援费用后,再展开施救工作;或景区以人力、物力不足等为由,不积极组织施救被困人员,从而耽误宝贵的黄金救援时间。
笔者认为,驴友不走寻常路“有偿救援”,当成为社会共识和常态。丽江市正式实施“有偿救援”,再次提醒和警示广大驴友,必须改掉任性而为的“驴脾气”,严格遵守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多一些安全旅游的意识,少一点探险或冒险行为。这样,才能杜绝在“禁区”遇险事件发生,既能保障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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