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灿辉:该化解捐出余款“无法可依”困境
作者:曹灿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昨天下午,江苏科技大学患癌女研究生张耀笑,捐出42.6万元善款,成立江科大耀笑爱心互助基金,用来帮助校内急切需要帮助的病危贫困学生。去年,在张耀笑治疗期间,父亲出车祸受重伤,张耀笑在网上发出求助信,引发广大网友的爱心潮。上个月,她的父亲不幸离世,张耀笑将剩余善款全部捐出。(1月16日健康新闻)
现在,民间直接捐赠的受捐人捐去余款并不是个案。去年9月,东莞市红十字会收到一笔13万多元的个人爱心捐款,让工作人员吃惊的是,这笔捐款署名“李*均”的善款却是来自一名已过世的人,这笔捐款也是汶川地震之后一般捐款里个人捐款数目最多的一笔。原来,捐款人“李*均”去年6月底因肝病去世,这笔钱是当时社会各界捐给“李*均”治病剩下的善款。
民间直接捐赠的受捐人捐去余款,受到民众的不少点赞,让其站上了道德的高地,也感动了不少人,这个完全可以理解,其“爱心传递”体现出的满满的道德正能量,确实也值得宣传并发扬光大。
然而,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现实生活中,民间直接捐赠的受捐人亡故后爱心余款属于谁,如何处理,捐款人捐出去的钱是否可以要回来等问题上,却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引发很多矛盾和争议,甚至有的捐款方和受捐人家属为此而对簿公堂的也有一些。例如,2013年,曾引起社会爱心狂潮的“火海救母女孩”闫倩玉去世3个多月后,经历“退捐”风波后剩余的125万元社会捐款被转赠给河南省南阳市慈善总会,并设立“闫倩玉烧伤儿童救助基金”。然而,即使如此,争议也仍然并未得到完全平息。
国家对于公益捐赠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至于成立专项救助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基金会的不仅需要一定起步资金、相关的资质要求,必要的审批程序,而且需要严格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公开。
不过,对于民间直接捐赠给受捐人的这种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 受捐人的余款如何处理,却没有法律予以直接规范,给人操作留下了诸多不便。
民间直接捐赠的受捐人捐出余款“无法可依”,折射慈善制度亟待完善,很有必要作好慈善制度的顶层设计。从目前来看,在直接法律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就需要慈善部门以现行其他相关法律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特别是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妥善处理好“爱心余款”,使其能够用于“救急”,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从长远来看,相关部门要“补缺”民间直接捐赠的相关法律设计,对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够发起民间直接募捐,捐赠人、募捐人及受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捐赠的款物如何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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