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林:护士对男友注射死是人道主义之殇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现年29岁的女护士王琳(化名)是上海市第六医院的护士,她与男友李明(化名)是同事。就在两人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因为婚房装修、送嫁妆等事宜产生分歧,并因此推迟婚期。一次,李明留宿琳琳家,王琳翻阅对方手机,发现男友还在和其他女性联系,怀疑对方不忠,趁李明不备在水中掺入安眠药,对熟睡中的李明注射胰岛素,导致对方死亡。(京华时报2月22日)
女人作为护士,不应该惨无人道;女人作为护士,更不应该将男友注射死。不管男友有多大的错误,她都不应该致人于死地而后快。这不仅与护士的工作职业不符,而且她也没有这样的权利。如果男友所做的事情不合自己的心意,就让人死,这太可怕了。这简直是吃人的恶魔,而不是救死扶伤的护士。
想不到,世界上竟然有如此狠毒的女护士;想不到,在一个文静的护士心里,竟然隐藏着不可告人的杀机;想不到,仅仅是怀疑男友,就要下手杀人;想不到,一个以护士身份行使杀人的女人,哪个男人敢要这样的女人当老婆?
作为护士,她完全知道安眠药和胰岛素会产生怎样的严重后果;作为护士,对他人的生命如此不尊重和不珍惜,说明她已经失去了做人的理智,说明她已经失去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善良之心。对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王琳来说,她的犯罪绝不属于过失杀人,而完全属于主观故意杀人。不仅手段残忍,而且性质极其恶劣。而且,王琳的杀人犯罪也充分暴露了医院对于药品管理的混乱。如果王琳不能轻易地在自己工作的医院获得大量安眠药和并非本人患病所需要的胰岛素,她就难以实现杀人的目的。因此,从医院对于药品的管理角度来看,医院也存在着一定的过失责任。
然而,不敢医院在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着怎样的漏洞,都无法掩盖王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面对王琳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无论是担当公诉责任的检察机关,还是担当依法审理判决的人民法院,都必须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这起案件,都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司法原则。要通过秉公执法,依法严惩王琳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死者依法享有的人格与生命尊严的合法权益,绝不能让王琳的主观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逃避和减轻法律责任追究。该依法重判的,决不能认为她是女性就给予宽大处理,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要通过依法严惩故意杀人犯罪,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要通过依法严惩主观故意杀人犯罪,在全社会起到惩罚犯罪,教育和警示他人遵纪守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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