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哭瞎”有风险,哭丧需谨慎
作者:李强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一个清明节,很多关于殡葬的线索被挖掘出来。华西都市报就采访到了一位职业哭丧人,她叫金桂花,23岁开始为人哭丧,从业19年,在业界获得了不小声誉。据说她在哭丧时声泪俱下,表演真挚,由于流泪过度,一度差点失明,虽然经过了手术,至今还是高度近视。(4月5日《每日新报》)
都是劳动者,谁也不希望谁在劳动中落下伤残。劳动带来的应该是美好,而不是伤害。还好,这位职业哭丧人只是“一度差点失明”,如果她真的哭瞎了眼睛,叫我们这些劳动者于心何忍、情何以堪?
不过根据哭丧人的讲述,伴随着在烟熏火燎中长期流泪,这个叫“哭丧”的职业是完全可以致人 “哭瞎”的。那么假如职业哭丧人真的哭瞎了,他们又该咋办?我们或许不禁会想到这些:
工伤!从工伤的定义看,工伤即工作伤害,也称之为职业伤害或因工负伤,一般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据此,“哭瞎”的职业哭丧人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答案自然是NO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一规定说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缺乏这个前提条件,则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惨的是,职业哭丧人虽然也是一个古老的行业,但毕竟属于自由职业的范畴,“从业者”也多是曾经的下岗者,这也意味着即使他们真的“哭瞎”,也与工伤无缘。
职业病?对于职业哭丧人来说,与此照样无缘。因为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哭瞎”虽然是病,但因为不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故而不是职业病。
医疗保险?此险的概念可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如此看来,职业哭丧人既然无用人单位,那么医疗保险又从何来?
分析来分析去,哭丧人虽然 “职业化”了,但目前却还是一份没有保险的职业。既然没有保险,做事情就该讲保险。对于每一个哭丧人来说,可以声泪俱下,表演真挚,但前提必须不“哭瞎”。否则,就不保险了。
需要提醒的是,对职业哭丧人来说,不讲职业精神的“瞎哭”铁定不对,但“表演”过了头的“哭瞎”也不值得提倡。须知道,“哭瞎”有风险,哭丧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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