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之:闯红灯“连坐”伤害了法律严肃性
作者:张楠之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当前,三亚正举全市之力全面推进“双修”“双城”建设,三亚交警全员参与其中。然而,在三亚街头,还是经常会看到电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为确保电动车安全有序行驶,近期,三亚交警对电动车行驶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持续整治。8月10日下午,三亚交警采取新的办法——便衣蹲点采用执法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并前往闯红灯行为人家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8月17日《海南特区报》)
对于闯红灯的行为人,不仅要追到家中,有的还会跟踪到单位,目的则是“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这样的做法看起来很新颖,也很别致,但总让人感觉有些不对劲——为什么明明违法的是一个人,不得不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的却是全家人或单位同事呢?
这样的做法大概可以比喻为“一人生病全家或全单位吃药”。有人或许会说,这“药”其实就是预防药,通过交通知识的学习,可以预防其家人、同事发生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这话也有道理。而且,通常情况下,一个不怎么遵守规则的人,身处的往往就是一个缺乏规则意识的环境,对其身处的环境里的其他人进行下规则意识的教育,也不是件坏事。
但是,好的结果或效果并不意味着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好的,因为,一个坏的手段也有可能导致好的结果。三亚交警的这一做法,与古代的一人犯罪全家抄斩的“连坐”制度颇是有几分相似之处,是新时代的“连坐”。很显然,这样的“连坐”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即交警们对违法者的亲人、同事进行了事实上的“强迫”。这种强迫的表现未必是激烈的、明显的,因为违法者的亲人、同事很可能会碍于违法者的面子而不得不予以配合,但即便他们欢天喜地的愿意学习,交警们仍然没有理由不请自来地闯入他们的生活。
事实上,这样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而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该法第八十九条则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些规定里显然没有对违法人家人和同事的处罚条款。
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三亚交警“连坐”式处罚所产生的效果,更多的是基于熟人社会所给当事人造成的舆论压力和困扰而产生的,而非法律本身的严肃性所致——实际上,这种做法恰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而陷入了人治的窠臼。看得出来,三亚交警是在对执法、普法方法进行探索,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既然是以“法”的名义在进行,那么,所有的行为就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必然会产生负面效果。张楠之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曲征:驾校伪造学时无异于培养“马路杀手”
张楠之:对失信的零容忍方能遏制假证明泛滥
曲征:优步的漏洞岂能让消费者买单
李云勇:惊世三级跳 谱成功真经
郭喜林:车牌号浙C·88888的沦落说明啥?
关玉兵:取消长途漫游费,挤牙膏式的进步
李云勇:“没有第一没说话权”是“睁眼说瞎话
李云勇:“餐厅时间费用”是个好导向
张岩:从摒弃“金牌至上”到回归“体育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