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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虚假武器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工具

2017-06-17 09:25:44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王某的行为已违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但是王某制造“炸弹”的初衷值得同情,制造“炸弹”的行为却是极其不可取的。虽然现在有时债务人违背道德甚至违...

 作者:杨宝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爱好搞发明是件好事,可合肥一男子王某竟然痴迷于研制“炸弹”,甚至在一次试爆中还将自己炸伤,当场昏迷。尽管这样,王某仍不言弃,还在不断钻研,直到最近研制出自己满意的爆炸威力惊人的土炸弹。然而,王某的意图却令人咋舌,他想利用这些土炸弹来震慑那些欠钱的人,让他们早日还钱。不过,最近王某计划还没实施,就被警方抓获。(中国青年网 2017年6月15日)

  王某的行为已违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但是王某制造“炸弹”的初衷值得同情,制造“炸弹”的行为却是极其不可取的。虽然现在有时债务人违背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着实让人气愤,相信王某也是被逼无奈,但是这并不是类似王某等债权人做出"出格"行为的理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里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本是一种很和谐的债务关系,因为关系好、信任才得以形成。但是因为部分债务人的不诚信,债务关系变得扭曲、敌对,甚至形成了“炸弹”相见的局面。这可以说是债务人的道德悲哀,但是也是倒逼债权人形成法制思维,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机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了不还再借一定难",这些都是对债务人的民间约束、道德约束,但有时道德不能约束所有的债务人,这时就需要运用法律的约束力来避免“炸弹”相见的“无奈”。要避免“炸弹事件”再次发生,要做的还很多。

  首先,借贷双方自觉规范借贷形式。因为平时的关系不错,债权人在被借钱时碍于面子,一般都很少会提出让债务人打欠条的要求,这就为自己将来一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时处于不利地位。现在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债权人用法律认可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不是什么难以启齿的事,应当坦坦荡荡。同时,债务人更应当积极主动的为债权人打下欠条,这既是自己诚信的“一张名片”,也能更好的督促自己履行债务人的义务。

  其次,加大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宣传,让债务双方形成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以前的债务官司程序较为复杂,消耗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较大,一个简单的债务官司可能要打好三四个月甚至半年,让很多债权人对法院的大门望而却步,形成了债权人走司法的“惰性”。上述多种原因也就造成了类似王某宁愿冒着被“炸弹”炸死的危险也要继续研究“炸弹”的无奈,当然这也是法律的尴尬。但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速度的加快,上述问题都有了极大改善,希望法律宣传部门继续加大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更好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炸弹事件”的再次发生。

  有句顺口溜说的好:去年债未偿,友情已受伤,不顾天公义,反目上公堂。债务人一定要讲诚信,不要让“亲情友情”成为公堂上的“针锋相对”;同时也要告诫债权人,不要用"炸弹相见"等极端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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