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林:劝阻扔狗粪,打伤保洁员怎么办?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张师傅在病床上躺了两天,原因是劝阻一女子往树坑里扔狗粪起冲突,被一男子打伤。昨日上午10时许,张师傅说,当晚,有一男一女两人在遛狗,其中一条狗排便后,女子拿纸将狗粪包起来,扔进了路边的树坑,“我上前劝阻,说不能扔在那儿!”让张师傅没有想到的是,和女子同行的男子冲上来卡住他的脖子,“还骂我是个‘烂扫地的,想干啥?’我下意识地把捡拾垃圾所用的夹子抡了过去,有没有打到谁,记不清楚了。”(8月4日华商报)
其实,面对这种蛮不讲理的养狗人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但是,面对这种既不道德又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绝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否则,保洁员们的人身与生命安全用什么来保护?
平心而论,不管是养狗人,还是保洁员,大家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作为城市里的养狗人,更应该懂得如何遵纪守法,而不是因为自己有钱养狗,就变得无法无天,把自己当成超人。即便保洁员是从农村来的,他的人身与生命安全也应依法得到保护,决不允许任何人非法欺辱。作为养狗人,如果蛮不讲理,仗势欺人,又与狗的野性和狂妄有何区别?难道,养狗就要让自己变得比狗还厉害吗?
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绝不是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的自由世界。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每个公民就必须受制于法律约束,绝不能让自己为所欲为,横行霸道,更不能让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并肆意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
凡事都要讲个来回理,不能让自己成为人见人怕的恶人。如果自己不愿意受到别人的侮辱,那么就应当想一想:别人为啥要受自己的侮辱?如果自己乱扔狗粪不听劝阻,反而把保洁员打伤,难道就能让你公然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吗?那是不可能的,到头来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只有到依法问责的时候,打人者才会后悔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是,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人与人之间,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绝不能有自己比别人特殊的思想;人与人之间,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如果自己不尊重别人,别人会尊重自己吗?显然是不会的。而且,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是,必须相互理解与信任。作为养狗者,在遛狗过程中就必须将狗的粪便清理干净,不能因为自己养狗,让狗的粪便到处乱拉,不能因为自己养狗,让大家的生态环境受到污染。而且,保洁员的责任和义务是打扫和清理正常的生活垃圾,并不是为养狗人服务的;而且,保洁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从所有纳税人的上缴税收中支付的,并不是养狗人为保洁员支付工资的。所以,保洁员劝阻养狗人不要乱扔狗的粪便并无过错。那么,养狗人把保洁员打伤,那就必须依法承担所有的法律和住院期间等方面的经济赔偿责任。
英国文艺复兴时期著名作家和哲学家培根先生说说得好:“人民的安全应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且,弗洛里奥先生说:“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因此,笔者希望西安警方秉公执法,严惩凶手,绝不能让养狗打人者逍遥法外,必须让保洁员的生命安全依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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