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潜入传销救女遭拒 传销违法切莫触碰
作者:刘超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为营救陷入传销组织的女儿,闫家余可谓煞费苦心:他和外甥设计打入广西北海的传销团伙内部,并与打传队里应外合,将女儿强制带出来。可最后女儿仍不愿随他回家,还要继续留在当地“奋斗”。(10月29日 澎湃新闻)
传统的传销基本特征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而逐渐演变的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但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那就是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无论传销如何演变,在大多人听到传销这两个字的时候都会避而远之,但也有少数人经不住诱惑,逐渐走向被骗的深渊。不禁有人会问,既然都知道传销是骗人的,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上当呢?而且这其中也不乏法官、大学生等文化素质较高的人。
为什么还会让成百上千的人沉迷其中呢?笔者认为,关键还是个人贪欲,一旦有了这个欲望,一些人就会被迷住心窍,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这本是一桩异想天开的事情,很多“追梦”者却信以为真了。再加上传销培训教材极具煽动性和欺骗性,而且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极易诱人上当。但是,纵使传销者花言巧语,哄骗手段逐步升级,只要我们有正确的价值观,就不会轻易上当受骗。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同时,也要认识到,传销也是一种犯罪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要深刻的意识到,传销不仅仅损人不利己,最重要的是很可能会触犯法律,到时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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