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红:年关将至,请别硬劝酒!
作者:姚红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酒后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对饮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饮酒者进行劝诫、照顾、护送等。否则,当饮酒者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来源:2017年11月22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酒虽然能助兴却要适度,杯中物虽好!万不可贪杯!春节即将到来,亲友来访、同学聚会等场合免不了推杯换盏,作为同饮者,不得不防范其中可能产生的纠纷,不贪杯,不劝酒,珍爱生命,远离丑陋的中国酒桌文化。那么什么情况下作为同饮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第一,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共同饮酒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为之列。
为此,奉劝大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聚会喝酒,一定要文明聚餐,理智饮酒,不要过度酗酒,切忌不顾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劝酒、灌酒。那种拼酒、劝酒的酒桌陋习应该坚决摒除,别“一不留神”惹上法律纠纷,弄得多年老友对簿公堂大伤和气。
切记,是朋友,请别劝酒!珍爱生命,远离酒桌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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