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学:广告用语,不能以低俗博眼球
作者:侯文学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位于西安市永宁路上一家装修风格似窑洞的火锅串串店,远看似乎没什么不妥,可走近一瞧,店门上方“欢迎逛窑子”五个大字格外显眼。接到市民反映后,城管立即找到这家火锅店,清除了标语,并对店老板也进行了批评教育。(见3月20日都是快报)
“逛窑子”,是旧社会嫖娼狎妓的民间用语。西安这家火锅串串店所以在门店上方张贴“欢迎逛窑子”的广告语,是因为其装修风格像窑洞,店名也与窑洞有关,其本意是欢迎顾客进店消费,而非引诱人们进妓院行淫乱之事。但这样的广告用语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已经突破了社会文明的底线,难以为公众所接受。
更须需指出的是,这样的广告用语已涉嫌违法。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也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广告是产品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只有把握消费者心理,准确地选择广告诉求点,才能从简单的推销行为转化为与受众之间的互动,进而获得消费者信任。置社会责任于不顾,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急功近利、浮躁浅薄,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不仅令公众反感,而且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西安火锅串串店用低俗广告博眼球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引起更多企业或商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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