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莫让民众在互联网上被“裸泳”
作者:张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有道是: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近日,山东一位丈夫将长期离家未归的妻子告上法庭,欲解除婚姻,谁知法庭上的“妻子”相见后却根本不认识。原来,被告王某在多年前遗失了身份证后,由于网络尚未完善,被不明身份人员利用与原告杨某结婚,造成了这一“闹剧”,实在令人哭笑不得。
公民身份证的遗失是个大麻烦,申报丢失补领后,二代身份证还要本人亲自前往户籍地采集指纹信息,费时费力,成本极高。但是,丢失了身份证后,公民在因特网海洋里就成了被“裸泳”的人,动辄有《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你的隐私网上只卖3分钱》《男子丢失身份证被“坐牢”11年》《身份证丢失被盗用,名下多了欠费号》这样令人寒心的事件发生,被犯罪分子用各种手段买卖的个人信息成本却不足“3分钱”,公民合法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呢?
不让公民在互联网上被“裸泳”,要注入“干净水”,清除“水中垢”。刑法修正案(九)将买卖居民身份证入刑,这给保护我们的权利加上了法律的强力“杀菌剂”,但仍需要个人信息立法这一汪“活水”;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试点,给互联网安装上了“过滤嘴”,让容易被钻空子的金融机构有了重重水源“过滤网”,但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单位仍需经常疏通“过滤孔”,认真把好“过滤器”;公安部门专项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动,对垃圾短信、电信网络诈骗等“水中垢”予以了沉重打击,但仍需稳定“酸碱值”,撒好“澄清剂”。
不让公民在互联网上被“裸泳”,要帮助公民穿上“泳衣”。近些年,一张身份证一张卡,遇到支付“扫扫码”成了我们生活的标配。一方面,个人信息实名成为常态,网络“实名制”有助于塑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规范公民在网上的言行,让公民在互联网上“自由泳”;另一方面,公民个人身份证丢失后,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应帮助开具挂失证明,当好“救生员”,司法、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宣传法律常识、告知防范措施,提高公民自我保护的能力,当好“宣传员”,帮助公民穿上“泳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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