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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治理子女不孝 “刚柔并济”是上策

2019-07-26 06:01:1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公开信息显示,现实生活中,不孝顺父母、不尊重老人,甚至虐待、遗弃老人的忤逆不孝事件连连发生。一些子女因不积极履行赡养人义务而导致一些老人生活有困难、住房不安全,败坏社会...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陕西省旬阳县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忤逆不孝违法行为的通告》,对“子女对父母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严重失德违法情形的”等6种情形进行治理。(法制日报7月25日)
  公开信息显示,现实生活中,不孝顺父母、不尊重老人,甚至虐待、遗弃老人的忤逆不孝事件连连发生。一些子女因不积极履行赡养人义务而导致一些老人生活有困难、住房不安全,败坏社会风气。今年6月底,安徽岳西县居民刘某遗弃了自己年迈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公安部门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同样是在6月,山东日照市一名男子则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遗弃老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2013年以来总计搜索到203份判决书,其中刑事案件判决书两份。针对子女对老人进行遗弃的行为,近年来已有多起案件被公布,遗弃情形严重者甚至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人们注意到,发布类似通告的不止旬阳县。针对不孝行为,“道德评议有点软,说服教育不管用,行政举措难奏效”, 2018年以来,已经有江西、贵州、河南、陕西等地发布规范性文件,治理虐待遗弃老人等不孝行为。已然说明子女不孝现象在这些地方仍然较为普遍,甚至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赡养老人,是每个人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我国,赡养老人既是子女的道德责任,也是子女的法律责任。在传统观念中,更多强调的是道德层面的义务,但是,“当道德调整失灵时,法律就必须及时补位”,旬阳等地依法出台规范性文件治理不孝行为,正是法律补位的体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戒遗弃老人的不法行为。一些子女遗弃老人的背后,反映了道德调整的失灵。解决子女遗弃老人问题,既要对遗弃老人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惩戒,也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体系化支持,同时国家也亟需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解除他们的养老之忧。
  实践中,各地已经判决了多起遗弃案件,多名被告人因犯遗弃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但遗弃老人现象为什么屡禁不止?一个现实是,遗弃老人,由于涉及家庭亲情,老人一般不愿意追究子女的法律责任,所以有时法律不好介入。这也反映了时下的法律规定与道德建构方面的“短板”。一方面,目前出台的涉老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和具体性;另一方面,道德建构没有相应跟进,尤其是家风培养和孝德行为规范缺失。有专家认为,“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例,其中很多规定是柔性条款和事后救济,操作性和前置性不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治理子女不孝”,刚柔并济是上策。一方面要依法打击遗弃和虐待老人行为,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国家和家庭担负起养老责任。要通过顶层的科学的制度设计,提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水平,增强医疗的可获得性,综合施策。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外,还亟需制定养老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老年监护法等,以形成一套互相支撑的养老法律体系,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前置性,有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执行和防患于未然。其次,要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相关法律的实施要与社会制度相结合,赡养老人问题可以与公民征信系统挂钩、与公务人员的德操考核升迁任职接轨以及对企业员工社会责任的评价等,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合力,不能和稀泥,更不能搞形式,让老年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让违法者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和法律应有的制裁。用法治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推动和促进全民对养老法律法规的遵守,助推尊老、爱老、养老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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