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直播带货不能坑害消费者
[导读] 不能否认,是一些人盲目跟风、相互攀比的消费心理和贪图便宜的低价心理助推了直播带货的火爆;而行业内部缺乏监管、行业门槛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通过网络流入...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前不久,主播罗永浩在直播间推荐了“花点时间520玫瑰礼盒”,随后就有网友在微博反映礼盒的质量问题,称收到的花束存在枯萎、腐烂现象。5月20日起,罗永浩转发相关投诉博文表示道歉,并说明了补偿措施。此前,网红主播薇娅、李佳琦等也曾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指直播“翻车”。(法制日报6月19日)
近年来,直播带货呈井喷式发展,成为电商行业的潮流。但随之而来的是,由直播带货暴露出来的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也接踵而至。
其实,直播带货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早已不是新鲜事。去年,主播李佳琦在一场近400万人观看的直播中卖出的阳澄湖大闸蟹,就曾被曝出并非产自阳澄湖,遭到网友频频投诉;而在另一场直播中,主播在展示“不粘锅”效果时,“不粘锅”却粘锅了。远不止如此,今年5月,主播薇娅在直播中销售来自西双版纳的农产品和水果,迎来“吐槽”不断。不少网友收到货后发现,很多水果还未成熟,此外,还存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4月1日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有的容易受到直播氛围影响而冲动购物;由于信息不对称,有的被夸大宣传或虚假信息误导,购买到假冒商品和“三无”产品等。从调查数据来看,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是消费者最为担心的两大问题。
不能否认,是一些人盲目跟风、相互攀比的消费心理和贪图便宜的低价心理助推了直播带货的火爆;而行业内部缺乏监管、行业门槛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通过网络流入市场,大肆售卖;加之,目前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市场监管执法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直播带货监管的相关标准和制度滞后,这些行业乱象,是导致消费者最终被坑害的根本原因。
直播带货不能“翻车”,不能坑害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直播带货中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政府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消费习惯;依照相关法律,直播带货平台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产品质量审核,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抵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加大惩罚力度,使违法者不敢犯法;加大对平台、经营者、主播的审核、监管力度,加强对直播带货的主播的管理,通过系统性的培训引导和规范化的考评机制,提高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提升直播带货的准入门槛。同时,直播平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自身监管措施和处罚方式,加强直播带货交易全流程的生态治理及审核把关,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等造假行为,以及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对于随意夸大其辞、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直播带货行为,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对在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主播除进行严厉经济处罚之外,还应将违法情节严重、劣迹信息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提高直播带货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共同织牢监管网络体系,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已下达计划,中商联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将牵头起草《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两项标准,预计于7月份正式发布执行。该标准将对行业术语和定义、“带货”产品的商品质量、直播场景软硬件要求、网络主播的行为规范、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内容发布平台合规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要求,力求对行业起到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无疑值得期待。
前不久,主播罗永浩在直播间推荐了“花点时间520玫瑰礼盒”,随后就有网友在微博反映礼盒的质量问题,称收到的花束存在枯萎、腐烂现象。5月20日起,罗永浩转发相关投诉博文表示道歉,并说明了补偿措施。此前,网红主播薇娅、李佳琦等也曾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指直播“翻车”。(法制日报6月19日)
近年来,直播带货呈井喷式发展,成为电商行业的潮流。但随之而来的是,由直播带货暴露出来的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也接踵而至。
其实,直播带货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早已不是新鲜事。去年,主播李佳琦在一场近400万人观看的直播中卖出的阳澄湖大闸蟹,就曾被曝出并非产自阳澄湖,遭到网友频频投诉;而在另一场直播中,主播在展示“不粘锅”效果时,“不粘锅”却粘锅了。远不止如此,今年5月,主播薇娅在直播中销售来自西双版纳的农产品和水果,迎来“吐槽”不断。不少网友收到货后发现,很多水果还未成熟,此外,还存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4月1日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有的容易受到直播氛围影响而冲动购物;由于信息不对称,有的被夸大宣传或虚假信息误导,购买到假冒商品和“三无”产品等。从调查数据来看,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是消费者最为担心的两大问题。
不能否认,是一些人盲目跟风、相互攀比的消费心理和贪图便宜的低价心理助推了直播带货的火爆;而行业内部缺乏监管、行业门槛低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通过网络流入市场,大肆售卖;加之,目前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市场监管执法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直播带货监管的相关标准和制度滞后,这些行业乱象,是导致消费者最终被坑害的根本原因。
直播带货不能“翻车”,不能坑害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直播带货中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政府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消费习惯;依照相关法律,直播带货平台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产品质量审核,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抵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加大惩罚力度,使违法者不敢犯法;加大对平台、经营者、主播的审核、监管力度,加强对直播带货的主播的管理,通过系统性的培训引导和规范化的考评机制,提高主播的职业素养和规范意识,提升直播带货的准入门槛。同时,直播平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完善自身监管措施和处罚方式,加强直播带货交易全流程的生态治理及审核把关,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等造假行为,以及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对于随意夸大其辞、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直播带货行为,监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对在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主播除进行严厉经济处罚之外,还应将违法情节严重、劣迹信息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提高直播带货违法成本,增强监管震慑力。共同织牢监管网络体系,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已下达计划,中商联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将牵头起草《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两项标准,预计于7月份正式发布执行。该标准将对行业术语和定义、“带货”产品的商品质量、直播场景软硬件要求、网络主播的行为规范、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内容发布平台合规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要求,力求对行业起到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合法利益。无疑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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