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伟:“高空抛物获刑”须广而告之
作者:宋鹏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因为感情问题,男子胡某与恋人起了争执,随后抓起一个相框从22楼住处的窗户扔了出去,险些砸中在楼下玩耍的儿童。12月13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通报,经该院提起公诉,高空抛物的胡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太原晚报》12月14日)
扔一个相框与获刑3年,从前似乎是不搭界的事情,如今却成为现实。道理很简单,因为是高空抛物,很可能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必须严惩,且不以“是否产生严重后果”为前提。
别说是当事人,恐怕很多人都对这样的判决感到惊诧。一方面,高空抛物时有发生,过去很少听说有判刑的情况;另一方面,毕竟没砸到人,与很多人“后果决定惩戒力度”的印象不符。事实也的确如此,从以往很多案例来看,即使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最终多数肇事者也只是被判缓刑。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只要不是累犯,且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考虑到实施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往往肇事者连一天牢都不用坐。这显然与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不成比例,无法以儆效尤。
这一情况在去年年底得到扭转。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相比过去,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以产生严重后果为前提、量刑以三年起步。
对于高空抛物这一“多数没有后果”但“一旦有后果就是严重后果”的痼疾,相关司法意见无疑起到了极大地震慑作用。因此,近一年来,各地类似的判决明显增多,“随手抛”的情况正在扭转。不过,对于相关案例的宣传力度仍显不足,很多人对后果的认知还停留在过去。如果社区、物业能够对当地因高空抛物入刑的“首案”大力宣传,必将因地域接近性会有更大的警示意义,从而有助于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此外,即使高空抛物入刑,如何防范依然是重点和难点。如果难以找到抛物者怎么办?这就要求物业必须尽到责任,以增设“朝天探头”等方式加强证据收集,不仅可以减少自身责任,在平时也能够起到威慑作用。无论如何,治理这把“悬在头顶上的利剑”必须提速,除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要加强日常治理,不给任何违法行为以侥幸逃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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