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倒逼规范使用个人信息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4月9日下午,“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判决维持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4月10日界面新闻)
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采集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即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胜诉,当事人郭兵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尽管当事人对此并不是十分满意,但此案胜诉具有警示意义,不仅起到很好示范的作用,也将倒逼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依法规范使用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
2019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郭兵收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给消费者群发的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在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协商退卡无果后,郭兵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这一案件也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曾解释提起诉讼的原因,因为人脸识别技术潜藏的风险是巨大的。当受害者面部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时,很有可能受害者本人并不知情,它带来的风险也有不可控性。可以说,这是一起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现如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在门禁、电子商务等身份信息识别方面,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令人担忧。正如郭兵担心的,公民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不可预见风险。比如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能直接攻破一些识别系统;或不法分子通过“换脸”技术,实施侵犯他人名誉、伪造他人证件、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受害者往往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就泄露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遭受损害后由于技术知识、举证能力等处于劣势,维权非常艰难。
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有强调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并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不“刷脸”就无法入园,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败诉,也给有关单位和部门敲响了一记警钟。
“人脸识别第一案”公益诉讼意义重大,不仅唤醒民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将倒逼一些单位和部门依法规范使用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并严格按照规范存储信息,采取严密保护措施,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否则,就有可能惹上不必要的官司而得不偿失。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民信息保护还存在模糊地带,亟待健全和完善,让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保护真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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