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给电动滑板车“设限”很有必要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上下班的高峰时段,总有人把电动滑板车当成通勤和接驳的交通工具,操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安全隐患不容小觑。(3月13日《南宁晚报》)
近年来,电动滑板车因其具有机动灵活、携带方便等优点,因而很受市民欢迎。加之,在不少电商平台上,电动滑板车也被称为“迷你代驾”“上班神器”,在产品介绍中大容量电池超长续航、快速折叠、实心轮胎等都被标注得十分显眼,与通勤一族的需求十分贴合。这无形之中,也让电动滑板车买卖很有市场。
但据了解,电动滑板车看似酷炫拉风,骑行上路却潜藏着重重危险。一是电动滑板车对人体的包裹性几乎为零,一旦发生危险,毫无缓冲余地;二是车身重量较小,发生碰撞时除容易发生车身断裂,还会造成行驶者从车上摔下;三是刹车时摩擦系数小,碰到紧急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四是车轮直径较小,车速过高容易引发意外;五是没有明显反光标识,对骑行者和行人造成较大的安全威胁。可见,骑电动滑板车上路隐患多多,危险重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滑板车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对违法上路行驶的,将予以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骑行人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表示,电动滑板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更不具备道路行驶权,只能作为休闲娱乐运动器材,在广场、公园、生活小区等特定场所及非道路性场地使用,使用者应佩戴好头盔、护膝、护肘、护腕等护具。这说明,电动滑板车上路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很有必要给电动滑板车“设限”。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安全标准”,对电动滑板车的设计、时速、性能等作出统一的规范,让生产厂家严格“对标”生产,确保使用安全,切忌“各厂各标”,无序生产,给电动滑板车埋下“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给电动滑板车的使用场所进行“设限”。由于目前各种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又不属于非机动车,因而有必要对电动滑板车上马路、上大街骑行作出严格的“限制”,不能轻易地让电动滑板车加入到交通工具的“行列”中,以防酿成各种交通事故。
当然,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交警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不妨对电动滑板车“上路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让每一位骑行者知晓电动滑板车“不能上路”,从而从源头上堵住安全漏洞,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笔者相信,只要给电动滑板车“设限”,再辅以普法宣传教育,就一定能有效防止“电动滑板车”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从而确保骑行者的交通安全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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