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他人吵架并发上网被判道歉和赔偿”的警示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今年年初,睢宁人杜女士和家人外出逛街,在县城一处商贸市场内,因琐事与公公婆婆发生争吵。他们的举动很快引来众人围观,不少人还举起了手机进行拍摄。几天后,杜女士浏览某短视频平台时,发现了自己与公婆争吵的场景。在观看视频时,杜女士的情绪由尴尬转为愤怒,原来,该上传的视频中,发布者还配上了字幕,点出了杜女士是哪里人、在哪里吵架、在哪里工作,还配上了“母老虎”、“泼妇”等评价性词语。经过取证,发布吵架视频的是周某和王某。两人除了在个人社交账号内发布视频,还转发到微信朋友圈、多个微信群,后经查实,两段视频浏览量、点赞量达2万余次。(扬子晚报5月25日)
周某和王某的所作所为确实有些“过了”。杜女士认为周某和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杜女士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更应该得到支持。
近年来,随着各种社交软件流行,很多人喜欢“随手拍”,发布个人生活状态或是所见所闻。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视频不能罔顾法律。如果因此产生侵权纠纷必须背负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周某和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内容及微信聊天群中转发的视频,泄露了杜女士的姓名、工作地址、家庭关系等信息,并对其进行侮辱性的评价,引起了多人围观、转发、评论2万余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造成杜女士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杜女士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在视频发布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付调查、取证费用4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肆意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就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的判决,不止是周某和王某自作自受,也是对所有人的教育和警示。
“街拍他人吵架并发上网被判道歉和赔偿”是一堂普法、警示课。我国民法典对公民肖像权的使用和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微信、短视频等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发布言论的一部分。一旦发表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结合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作品侵犯了自身权益,权利人第一时间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给网络提供者,通知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如果权利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需要对未及时采取措施带来的影响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就该案而言,如果杜女士向涉事平台投诉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而涉事平台却没有进行必要的处理,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了。当然,作为权利人也需要依法维权,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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