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雇用童工被罚万元”该零容忍惩罚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浙江省慈溪市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很懊恼,因为急于招工,未仔细审核身份信息,招入了一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因为这个行为,最终企业被处罚金1万元。(6月13日《宁波日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我国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浙江慈溪市这家公司未仔细审核身份信息,雇用一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被处罚金1万元,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一点也不冤枉。笔者认为,违法雇用童工就该零容忍惩罚,此案例敲响了非法用工的警钟,警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好必要的审查义务,杜绝非法使用童工,以避免违法遭受不必要的惩罚。
这家企业雇用的童工姓王。今年2月22日,由于春节后缺工要人要得急,小王在母亲陪同下入职时,公司不但没有仔细核对其身份信息,也并未和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只在口头确立劳动关系,聘小王为公司的线上装配工。当时口头约定工资为保底一个月5000元,但同时又约定每小时工资为19元,工资计算方式并不清晰。后由于企业效益不佳,小王于今年4月13日被开除,且当时工资未结清。此后不久,小王和母亲一起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企业欠薪。在检查小王身份证后,监察员发现,其时,小王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小王属于童工。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可否认,小王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责任,需要进行反思。而国家明令禁止招用童工,哪怕是童工自愿,或经其父母等监护人同意,用人单位也不能录用童工作为员工。本案例中,该公司招用员工时,没有仔细核对小王的身份信息,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非法雇用童工等违法事实,劳动监察部门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可谓于法有据。此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也属于违法行为,同样将被课以重罚。
这起案例也是一堂普法课,一方面,让民众及中介和用人单位知道为童工介绍就业、雇用童工均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而采取严格审查身份等有效措施,以避免违法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父母等监护人应当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等权利,不能让未成年孩子去打工赚钱,损害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各地劳动监察部门要对雇用童工违法行为零容忍,对违法用人单位从重处罚,让其最终得不偿失。总之,多管齐下,绝不能让童工出现在现代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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