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醉酒骑车违法”应广而告之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醉驾入刑,已经有11年了。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有些人误认为这里说的“车”仅指机动车,并不包括电动自行车。事实上,醉酒骑车也属于违法,其背后的安全风险不容小觑,违法隐性成本并不低。(6月20日《宁波日报》)
眼下,“醉酒驾车违法”早已妇孺皆知,但“醉酒骑车违法”却鲜为人知。因此,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醉酒骑车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这不仅是一种普法,更是一种警示。
据了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骑车者之所以习惯于“醉酒骑车”,主要缘于两个原因,一是骑车者自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因而总以为自己是“骑”电动车不是“开”电动车;二是交警几乎不查“醉酒骑车”行为,即使偶尔查到了也最多口头劝说、教育几句就算完事。正因为“醉酒骑车”违法成本低,因而“醉酒骑车”现象比比皆是。
其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的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应处以50元罚款。可见,“醉酒骑车”也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只是“一罚了之”,不足以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因此,笔者以为,要遏制“醉酒骑车”交通违法行为,还需加大普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交警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对“醉酒骑车违法”进行广而告之,不妨用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每一位骑行者知晓“醉酒骑车违法”,从而自觉远离“醉酒骑车”。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增加“醉酒骑车”的违法成本,不妨把教育、罚款和刑责进行叠加处罚,对“醉酒骑车”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从而堵上“醉酒骑车”这一交通违法漏洞。
同时,交警部门也应像查处“醉酒驾车”一样,把查处“醉酒骑车”列入常态化执法范畴,发现一起严处一起,从而让“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广大骑车者的一种自觉行为。如此,“醉酒骑车”交通违法行为才能得以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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