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采花大盗”被判拘役 警示“手莫伸”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周某喜欢养些花花草草,白天在路上看到别人养在院子里或门口的花草比较喜欢,便选在晚上或凌晨骑电动车去摸黑偷走。今年3月至4月,周某在海安李堡镇李堡村、杨庄村、富庄村等地陆续实施盗窃13次,盗窃花草盆景共45盆。(7月3日江海晚报)
喜欢花草,人之常情。然而,眼馋别人养的花,便偷走养在自家院子里,这不只是荒唐,更是违法的事。
其实,现实生活中,象周某一样做荒唐事的“爱花之人”并没少见。每逢盛大喜庆节日,城市街头少不了用五颜六色、争奇斗艳的鲜花装点一番;每逢鲜花盛开的季节,公园内百花竞相开放,每每在这美好的景致面前,总有那么一些“爱花之人”经不起“诱惑”,管不住自己,看着看着,手就闲不住了。有的将街头花圃里的鲜花“悄悄”带走;有的在公园里任性攀折花枝,等等。在他们的眼里,除了喜欢的花草,什么“文明”、“公德”;什么法律法规,全被抛在了脑后。
“采花大盗”周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周某家中院子里的被盗海棠、兰花、长寿花、多肉等盆景41盆(均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经认定,除4盆因周某盗窃过程中损坏或偷回后养死无法进行估价外,其余41盆合计价值1535元。该案中,花草盆景虽然价值不高,但是,周某实施盗窃次数达到3次及3次以上依然会构成盗窃罪,受法律制裁是逃不过的。
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喜欢养些花花草草是好事;可偷别人家的花养在自家院子里,却是违法的事。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安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周某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采花大盗”被判拘役,警示“手莫伸”。法治面前,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罔顾法律,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随意盗窃他人财物,否则,“伸手必被捉”,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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