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摔进暗沟受伤施工单位被判赔”怨谁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杭州的梅先生晚上骑电动车经过某段施工路面时,突然连人带车摔进暗沟,致左踝关节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与道路施工单位沟通无果后,梅先生将其告上法庭。7月29日,澎湃新闻从杭州市拱墅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施工单位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一审被判赔偿梅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澎湃新闻7月29日)
时下,常有一些单位因自身需要,在单位周围挖开道路、埋设管道。有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且在施工地段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有的虽然在施工地段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不够明显,不足以起到提醒、警示作用;有的甚至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挖掘道路进行施工,被相关部门处罚后,仍然悄悄施工,加之,安全警示工作没能做到位,难免遇见“万一”、造成意外,责任到位承担责任是不用说的,这方面的教训,可以说是太多了。
据报道,就上述这起案件,法院查明,涉事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挖掘道路进行施工,开庭前已被相关部门处罚。这姑且不说。
单说去年,A公司发现大门口人行道处有一污水管道积水,后委托某施工单位重建修复。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在A公司门口周围挖掘了一处2.4平方米的暗沟进行水管铺设。事发当晚,梅先生骑电动自行车驶过该段路面,摔进了该暗沟中,致左踝关节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梅先生受伤后,施工单位派员到医院看望,并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过程并不顺利。梅先生表示医疗费、住院费等花了4万多元,还要计算误工费营养费等金额,但施工单位表示只愿意承担1万多元的赔偿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梅先生只得诉至拱墅法院,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是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做到安全提醒义务等问题产生争议。涉事单位表示已做安全提示。而梅先生称,事发晚上,自己根本看不到这安全锥,起不到安全提示作用。
法官通过反复查看事发当晚的监控视频,还原真相。认为,虽然施工单位辩称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设置警示标志,但未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的明显程度和措施充分、可靠程度,不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避免损害发生,故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判赔偿梅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案件“尘埃落定”,教训必须铭记。“骑车摔进暗沟受伤施工单位被判赔”,怨谁?怨施工单位自己!“挖掘道路进行施工”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相关手续齐全后方可“开挖”。这是“铁律”,任何人也不得违反;开挖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地段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不能马虎,不能侥幸。否则,难免因小失大,“赔了夫人又折兵”。有道是,生命诚可贵。安全非儿戏。“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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