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吵架气死人赔偿7万余元,你说冤不冤枉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黑龙江鸡西鸡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任某与王某夫妻俩帮人照看水果摊位,顾客于某在此买完丑橘后分给了熟人一个,回家称重时发现差7两半就返回摊位理论。任某建议于某把送人的丑橘要回重称,王某也加入争辩,却气极倒下,因冠心病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王某冠心病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于某与其争吵是诱因,应对其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需赔偿王某76543.98元。(9月5日澎湃新闻)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气死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死者只能自认倒霉。然而,黑龙江鸡西东法院审理的这起“气死人”案件,当事人赔偿了死者7万余元,颠覆了公众的认知。笔者认为,“气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具有警示意义,警示人们当引以为戒,不要重蹈覆辙。
这起“气死人”案件,仅因水果缺斤少两纠纷,引发了双方口舌之争,最终王某气极倒下,因冠心病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王某冠心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其与于某的争吵行为导致王某情绪激动,进而引发王某的病变,从而造成其死亡,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于某的行为是诱因,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认为于某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对王某的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6543.98元。
仅仅因吵架而气死人,就赔偿了7万余元,你说冤不冤枉?说冤枉,顾客于某回家称重发现缺斤少两,与帮忙照看水果摊位的王某发生口角之争,其根本就不知道对方患有冠心病,更没想到吵架能致人死亡。说不冤枉,其以一种不恰当的方式诱使患者发病死亡,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于某不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或许不会情绪激动导致冠心病的病发而身亡。从公平的法治角度来说,于某要为自己一时口舌之快引发的严重后果买单。假如于某明知对方患有冠心病,故意用语言刺激其而引发猝死,则涉嫌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例的教训十分深刻,具有警示意义。以案为鉴,警示人们遇到不公平或者侵权事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冒然与他人发生争吵或冲突。如果发生言语冲突而把人“气病”或者“气死”,在法律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带来牢狱之灾,可谓得不偿失。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与人为善,切莫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引发侵权和悲剧,以致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付出了原本可以避免的代价。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曹灿辉:“慢火车”跑出致富“加速度”
苗凤军:网络宣传周,有安全意识才有家的精彩
王鸣镝:莫让“形式”带偏“干事”
黄跃成:文明看球,拒绝“球场暴力”
杜萌:莫让接亲礼花变成“添堵礼花”
周志宏:“电动车遮阳篷拖倒撞伤路人担全责”
让“有组织科研”聚焦国之大者铸造国之重器
魏芳:企业设“开学假”是一种多赢之举
干部沉迷打赏网络主播,世上没有后悔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