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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损坏他人摩托车 担责者怎可“不露面”

2022-11-26 17:24:4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警方8月3日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精神鉴定的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8月9日警方立案调查,定性为寻衅滋事。...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区内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了了之,这次事发后,作为监护人的老人的儿子却一直避而不见,陈先生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检察院已提起诉讼,该案将于12月2日开庭。(扬子晚报11月26日)

  据报道,陈先生的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落地价格约6万元,一百多公斤重的摩托车,不用大力碰撞很难倒地。第二天,陈先生和物业一起调取了小区监控,监控视频显示,6月25日17点56分,一位左手挎着红色袋子的老年人蹒跚踱步经过,注意到陈先生的摩托车后,缓慢上前后使劲将摩托车推倒,随后离开。这是怎么回事?有小区居民表示,类似事件发生已不止一次。“他们说这个老太推倒过停在小区楼下的电动车,有一次甚至用砖头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砸坏。”更荒唐的是,这位老人经常惹事,多次引发警情,但都拿她无可奈何。陈先生得知,警方一直在联系老人的监护人,但是对方一直不肯露面,甚至在警方电话告知后也没有现身处理。“对方的态度就是不愿意管”。

  警方8月3日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精神鉴定的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8月9日警方立案调查,定性为寻衅滋事。

  对于这起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此,这起案件理应先从肇事老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假如老人以及监护人拒绝赔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而言,故意推倒陈先生的摩托车致摩托车损坏的老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均应承担,陈先生在老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维护权益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监护人主张赔偿损失。

  案件已经发生,已经经过鉴定的事实明摆着,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人、老太的法定监护人“不愿意管”也得管,责任是推卸不了的;“一直不肯露面”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靠躲是躲不过去的。据报道,目前检察院已提起诉讼,该案将于12月2日开庭,相信法律会给陈先生一个满意的“说法”;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可能也绝不会缺席。

  在此,有必要作一提醒,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一定要做好看护工作,尽到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不能“放任自流”,以免伤害自身、殃及他人;如果疏于看护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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