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王婆卖瓜”无底线被罚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因卖西瓜时用“8424西瓜比老婆熟、比情人甜、比小三更有味”作为促销宣传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近日,上海望里实业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12月8日封面新闻)
俗话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卖西瓜促销宣传,夸夸自己的瓜甜,即便有所夸张,本来也无可厚非。然而,上海望里实业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水果摊位处,竟然使用“西瓜比老婆熟、比情人甜、比小三更有味”宣传语促销,确实有些辣眼睛。如此低俗的广告宣传,毫无底线可言,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与国家相关法律相违背。笔者认为,“自夸”切莫低俗无底线,这起“王婆卖瓜”无底线被罚事件,警示促销宣传必须守法,否则将重蹈覆辙,付出相应的代价。
商家进行促销宣传,“王婆卖瓜”大力吆喝,是一种常见现象。其广告或宣传语,只要不违背违公序良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自然不会“过问”,也不会受到惩罚。但是,一些商家为了博眼球,其促销广告低俗不堪,污染了公众的视觉空间。上海这家公司促销西瓜的广告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把低俗当作广告创意,不顾公序良俗、践踏法律的“自夸”,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底线,如果不及时遏制,就有可能愈演愈烈,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上海这家公司无底线“自夸”的广告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上海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持续时间较短,且广告仅发布在自有场所内,市场监管部门从轻处罚,予以罚款2万元。此外,因该公司还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并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787.58元,罚款5万元。可以说,这家公司“王婆卖瓜”无底线被罚,属于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这起案例具有警示意义,也给商家促销行为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王婆卖瓜”可以诙谐幽默,但绝不可以低俗无趣,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把低俗和违法当作广告创意。期待广大商家的促销“自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从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不必要的惩罚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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