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特”字号化妆品市场亟待规范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宣称“私人定制”的“特”字号化妆品在网购平台和一些直播间异常火爆,卖家通过定制化的方案、有针对性的配比以及所谓的惊人效果,让买家“激情”下单,而至于其是否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检验,很多卖家不置可否。(法治日报12月28日)
在某购物平台上,人们注意到,不少店铺售卖私人定制的美白霜、祛斑精华液、抗老桃花霜等带有功能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这些产品的价格大多在百元左右。其中号称“高级修复方案”的产品,一套总价在300元以上。这些商家自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功效主要集中在“美白、淡斑、祛皱、抗老”等方面,在售卖服务上也有自己的一套流程;还有一些商家售卖“材料包”,由顾客自制化妆品实现“私人定制”效果,具体操作模式是商家出售化妆品原材料、制作工具和制作方案,顾客自行制作完成。此外,这些商家会根据备注要求搭配不同的原材料,宣称“能根据顾客的肤质来配比,收货后自己制作就可以了,让顾客更放心”。调查发现,这些可由顾客自制的化妆品中有不少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范畴,均价比商家定制做好的美白霜类化妆品均价低一半。
低廉的价格、新奇的制作方式吸引了不少顾客购买化妆品原料包。据一家售卖此类原料包的商家介绍,这些原材料均为“草本精华”,甚至达到可食用级别。还有商家直接提供生产许可证,称“绝对安全”。
调查发现,不少“特”字号化妆品存在夸大产品效果、虚假宣传等现象。如一家精油批发店,其主要销售“淡斑消斑精华液”,并称具有奇效,但商品评论区有许多买家反映该产品并没有祛斑效果。商家为了提高销量,利用“祛斑淡斑”等具有特殊功效性的宣传词语,过分夸大甚至作假产品的真实使用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地区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明确指出“特殊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不参加试点。
有专家指出,从通知内容来看,美白霜、祛斑精华液等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不允许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如果商家擅自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者可依照广告法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字号化妆品之所以乱象频生,首先是在产品的抽检制度中,由于监督检查部门在人力和技术上均具有局限性,导致漏网之鱼占绝大部分,一些不法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既想要通过“定制”博取眼球和销量,又想躲过报备和质检抽查;其次,由于产品的监管牵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多头监管往往会出现谁都不管,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另一方面原因是,当前行政处罚手段局限于没收、罚款和吊销执照等,刑事责任目前又过于“谦抑”,导致违法收益与惩罚之间失衡。此外,消费者对“特”字号产品和药品、化妆品之间的区分缺乏相关知识,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错误判断。
“特”字号化妆品市场亟待规范。监管部门首先要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手段,在第一时间掌握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最大限度把不安全产品阻挡在市场之外;要加大对“特”字号化妆品生产、销售和违法宣传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形成一定的震慑力。
与此同时,消费者应提高对广告信息的辨别能力,要增强维权意识,必要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关键是,要完善健全由消协负责的公益诉讼机制,努力解决消费者不愿意和无能力维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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