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醉酒猝死自行担责95%”的警示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1月17日《法治日报》)
在年会聚餐醉酒后引发猝死,确实令人同情和遗憾。每年年底至春节前夕,在各大年会聚餐中醉酒的,大有人在,一旦出现醉酒身亡等悲剧,就不可避免地引发纠纷。广州这起年会醉酒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自行担责95%,具有警示意义。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的责任,否则,如果对自己的健康不负责任的话,醉酒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本案例中,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2021年2月2日晚,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晚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送回公司宿舍楼休息。次日下午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上洗手间,室友并未发现无异常。当晚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立即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2021年7月,吴某家属状告公司以及同桌用餐的6人,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中,公司、聚餐组织者以及同桌用餐人员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有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所以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这起年会醉酒猝死索赔案,法院最终裁定,公司和同桌人无需承担责任,醉酒猝死者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无疑给饮酒者敲响了警钟,也给同桌人一定的提醒。一方面,警示饮酒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的能力,在聚餐等情形下适量饮酒,不要喝得酩酊大醉,以防范在醉酒意识能力下降或暂失的状态下,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另一方面,也提醒同桌饮酒者,切莫“以酒论英雄”,不要在餐桌上强行劝酒,并对同桌醉酒者进行安全防护,防止类似意外伤害事件发生,从而避免构成侵权,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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