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未婚男别掉进跨国婚姻的“甜蜜陷阱”里
婚姻不是儿戏。据媒体报道,近日,家住安徽颍上的老罗,托人给儿子介绍个外国对象。没承想,钱花了,人却跑了,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他气不过,将介绍人朱某某告上法庭,索要支付的介绍费。好在他的诉讼请求得到颍上县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朱某某返还老罗支付的介绍费14万元。
毋庸讳言,近年来,一些境内外不法分子与涉外婚姻介绍服务中心人员相互勾结,他们以介绍工作、旅游、婚姻为名,将周边国家一些妇女拐骗至中国卖为人妻,不仅严重损害这些妇女的合法权益,还滋生了偷渡、婚姻诈骗、非法婚姻等违法犯罪。
所谓“涉外婚姻”,从广义来说,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而从狭义来讲,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国内按照我国法律所办理的结婚、复婚或离婚登记证明。
从近年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外婚姻诈骗案件来看,此类婚姻诈骗不外乎有以下三种可能:一种是受害者通常受家庭、自身等条件限制,在本地娶妻困难或因离婚、妻子早逝等其他因素影响长期单身,在传宗接代等传统思想的压制下迫切想要结婚,碰到机会就不惜把“家底”全部投进去,甚至“借债娶妻”;另一种是通过身边长期外出打工的亲友或“黑中介”介绍,虚荣心作祟,认为迎娶外国新娘不仅成本低廉,而且脸上有面,可以拿来炫耀。其实此种想法属于在法律认识浅薄,防范意识差,很容易便会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再一种就是“嫁入”的外国新娘多数来自越南、柬埔寨、缅甸等一些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东南亚国家,“嫁入”本地后在男方家生活数日后便以各种理由要求回国,或者趁男方家人不注意悄悄溜走,而多数外国新娘入境时,都没有任何有效证件。
大龄未婚男,别掉进跨国婚姻的“甜蜜陷阱”里。不难发现,所有这些因经济条件不佳,又希望能在异国能够圆上“娶亲梦”的大龄男青年,大多来自社会底层。从媒体报道的一桩桩涉外婚姻案件中,我们很难看到“人生赢家”式的跨国婚姻,为了完成人生大事,绝大多数单身男子将目光投向“外国新娘”,殊不知,跨国婚姻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他们最终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但未能实现“娶亲梦”,反倒“赔了夫人又折兵”,甚至于命丧他国。
事实上,尽管跨国婚姻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早在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就有明确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公安部门也明确表示,“拐卖外籍妇女犯罪往往与偷渡、非法婚姻、婚姻诈骗交织在一起,危害十分严重。”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然而,这些“前赴后继”花钱托人给儿子买外国媳妇,或踏上异国企图圆上娶亲梦的男士,绝大多数背后都有着中介机构的牵线乃至鼓动。很显然,在双方都愿意“铤而走险”之下,彻底规制这样的非法生意,仅取缔一些明面上的非法中介组织还远远不够。如出入境管理等相关环节,或也有必要加大针对性的管理预防;跨国婚姻现象和中介集中的地方,或可组织开展相关普法与教育工作,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滋生的骗局。
总之,孤注一掷式的跨国“娶亲”,更像是某个群体“病急”之下的“乱投医”。而其医治之道,则需对不良“庸医”“黑诊所”严格治理,更要通过“趁早”“重过程”等综合举措,真正触及其“病根”,达到“药到病除”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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