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打野兔也犯罪”应成为一堂普法警示课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打野兔也犯罪?是的,非法狩猎还要判刑。日前,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33岁的清涧男子刘飞(化名)猎捕800多只野兔,获利8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违法所得被追缴。(2月14日华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目前,野兔已被列入“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可见,打野兔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刘飞“打野兔获刑一年”,属于是罚当其罪,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只是简单意义上的保护野生动物,其实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生态环境。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法规,采取拉网、猎套、枪杀等手段,对野生动物痛下毒手。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行为,也是对野生动物生命的一种漠视行为。
事实证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其实,大量捕杀野生动物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驱动。一些职业“杀手”无视法律法规,皆因非法获利丰厚,且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加之,绝大部分野生动物的日常活动路线往往处于深山老林,地广人稀,导致监管、执法存在困难,这也无形中使得猎捕野生动物之风难以得到遏制。
笔者以为,要把牢构筑野生动物保护网,还需“多管齐下”。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捕杀、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应当让野生动物“杀手”付出沉重的代价,使之不敢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要强化公民参与。每个公民都应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要自觉抵制“野味诱惑”,不捕杀、不食用、不买卖,并积极善待、救助遇困野生动物。同时,一旦发现不法之徒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一方面,不妨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让更多的人知晓“打野兔也犯罪”,从而自觉远离非法猎捕野兔行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庭审下乡,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促使更多的人引以为戒,不再非法猎捕野兔。
期待相关部门通过“打野兔获刑一年”这一典型案例为契机,既对公众开展普法和教育,又对公众予以警示和威慑。如此,才能让更多的野生动物与人类为友,与人类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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