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虐猫有错,施暴违法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事发后,吴中区高度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月1日澎湃新闻)
猫是人类的朋友,可是苏州吴中市民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李某的所作所为确实过分,令人愤怒。
可是,比李某更过分的是以外地网友牟某某为首的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在苏州吴江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并对李某实施扭胳膊、扇脸、砸头、踹肚子、薅头发、掐、扎、强光照眼、逼迫下跪、吃粪便等多种手段对其连夜进行审讯,李某被钳住手臂,要求其跪在地上供出同伙。随后,李某被带到一处疑似仓库的空场后,一名女子让该男子自己扇耳光,被打男子李某嘴角已经流血,面部有瘀青。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
由于猫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以李某虐猫行为并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爱猫人士只能从道德层面对李某虐猫行为进行谴责。
单纯的虐猫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也就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虐猫行为会受到处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一是此行为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二是其虐待杀害的动物是他人的私有财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明确:“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李某虐猫踩踏的是道德底线。但是,爱猫人士牟某某等人的行为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涉嫌违法。
从法律上说,对他人不道德但是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事情紧急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但是一定要具有一定的条件,且在必要的范围内。若不具备“紧急性与必要性”,伤害他人则可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李某虐猫后还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并发表挑衅性言论,造成很坏影响,其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有权惩罚李某的只有公安机关而不是爱猫人士。爱猫人士正确的做法是将李某虐猫行为反馈给公安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由公权力部门出面制止和处罚,而不是直接对其围殴施暴。如果被打的李某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牟某某等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句话,虐猫有错,施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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