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收取2元‘餐具费’被罚6000元”的警示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12日通报一起相关案例,商家因为遇到了“较真”的顾客,被罚款6000元。(扬子晚报3月13日)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餐具费成为一些饭店的“潜规则”。究其原因,首先来自于商家的唯利是图、违法经营,其次,来自于一些消费者的“默认买单”。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些许小钱没必要“计较”。殊不知,如此一来,不仅不能主动发现商家的这一“潜规则”,某种程度上,更助长了一些商家的不法行为。
据报道,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该餐厅。只见该店经营场所消毒柜内有部分筷子、碗碟,但这些筷子为员工使用,而碗碟则用于存放店内食材,未发现有可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使用的餐具。店内有大量一次性筷子和一次性餐碟,这是该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需要收费。收费标准为餐具加调料2元/位。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并未发现有餐具收费相关提示信息,手机扫码点餐二维码页面内也无餐具收费提示信息。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该规定明确,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饮经营者应尽的职业本分,当属免费服务项目;经营者在“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时不仅需要“提供免费餐具”还需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数量和规格,不得搞暗箱操作、隐形消费。这些规定,无疑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明白消费的正当权益,是商家必守的“规矩”。
吃饭用餐具、饮食需安全,这是餐厅商家经营保障卫生健康的份内服务和应尽之责,理当列入自行负担的经营成本中。扬州这家餐厅既没有为消费者配备免费餐具,又无明示告知,擅自向客户推销需要付费使用的消毒餐具,刻意将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等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将该由商家担负的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违背了诚信原则,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罚款6000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收取2元‘餐具费’被罚6000元”绝非小题大做,事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守法经营,事关法治、公平、诚信其警示教育意义非同一般。对经营者或消费者,乃至对监管者,都不失为一次生动而又深刻的普法教育。抵制不合理收费,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维护公平正义。现实中,被经营者强制收取餐具费、茶水费、开瓶费等情况并非个案。遇见此类“潜规则”,人们要零容忍,要有敢于较真、依法维权。哪怕是1块钱。只有形成维权共识,有关各方密切配合,“收取2元‘餐具费’”之类的“潜规则”才会被曝光、被处罚,才会“销声匿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尊严才会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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